筆誤,還是偽造

75歲的時候,沈山失去了他唯一的住房。在北京,他一家四口流浪了半年多,纔在朋友的幫助下租到了房子。
沈山是北京『以房養老』騙局眾多受害者中的一個,但比其他受害者幸運的是,經過長達一年的奔波維權,他拿到了重要證據:
首先,他起訴賣自己房子的孫敏,孫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沈山全權委托自己處理房產的委托書,有沈山的簽字,經過公證處公證。
隨後,他在公證處調取公證檔案,得到了一份自己全權委托『白雪』處理房產的委托書,有沈山的簽字,經過公證處公證。
接下來,在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交易中心查詢房產過戶檔案,他得到了一份全權委托『孫敏』處理房產的委托書,有沈山的簽字,經過公證處公證。
同一個編號的公證書,公證了三份不同的委托書。正因為這份公證書,他的房子纔會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賣、過戶。
沈山認為,委托書一變三,且有明顯的涂改,足以說明詐騙他房子的人和公證員相互勾結,纔使他遭受重大損失。
被過戶的房產
2016年3月25日一大早,一群人敲開了沈山的家門,對方氣勢洶洶:『這房子是我的,趕緊搬家!』
沈山不明就裡,一家三口在北京市朝陽區農光南裡住了幾十年,房子是早年單位分的,怎麼現在變成別人的了?
『這房子我買下了,你看看,我這有憑證。』對方言之鑿鑿,不容分說指揮搬家公司搬起了東西。沈山隨即撥打了110。
民警將雙方帶到派出所,對方出示了房產證和購房合同,警察建議他們找法院解決糾紛。
做完筆錄回到家,屋子已被搬空。一家人跟著搬家公司的車到了四環外的一間平房,看到了自己的家居用品,『亂七八糟,醬油弄得被子上哪兒都是,根本不能要了。』
一家人沒有了落腳之地。兒子有時在單位值夜班能對付一晚,沈山老兩口則輾轉於醫院、商場、快餐店、公園,『反正哪兒不要錢就去哪兒。』2016年冬,沈山『實在扛不過去了』,身上積蓄也花得差不多了。一家人到處找朋友借錢,湊起來付了一年的房租。
房子怎麼被騙的?在北京東四環外一處出租房裡,沈山說得最多的就是『當時我也不懂呀』『我也不明白呀』。
2015年9月,與沈山相識多年的閆靜給他介紹了一個投資項目:『把房子借給人貸款,你拿利息。』隨後,閆靜將中金銀信(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李際介紹給沈山,說李際老實可靠,公司資金臨時出了點問題需要借款周轉,只需要沈山將房產證借給他2個月,資金問題一旦解決馬上歸還,還會支付利息。
沈山猶豫,『這個我也不懂啊』。李際一再保證,這樣做毫無風險,一切手續的辦理,包括日後的還款等都不需要沈山操心。
2015年9月18日,沈山被告知,由於房屋登記在他的名下,需要他本人去公證處『簽字確認』。在李際的陪同下,他來到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按照對方的要求在一疊材料上簽了字。『那些材料上面寫了什麼我都沒看見,就指著那些地方讓我簽。』簽完材料,沈山還被要求和一位不認識的女士一起『照個相』。
事後沈山纔知道,這實際上是以他的名義向高某借款140萬元,他的房子是這筆款項的擔保。
當天,借款人給沈山的銀行賬戶存入140萬元,李際轉走了130萬元。他告訴沈山,這其中有10萬元是利息,已經還給了借款方,另120萬是他的借款。剩下10萬元,『您拿著花吧。』
在沈山的要求下,雙方當場簽訂了協議書。協議載明,李際為發展經營向沈山借到人民幣140萬元,月息1%,期限從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止,到期一次性計算本息140萬元。協議書上還有李際的手寫字體:『已付貸款方10萬,已付沈山10萬息,2月利息及下月貸款利息。』
該協議還附有《擔保書》,約定中金銀信公司為李際做全額擔保。
兩個月後貸款到期,沈山並未如約拿回房產證。李際向他表示,手頭有點緊,需要再寬限一段時間。沈山急了,『你趕緊還人家錢,不要把我房子搞沒有了。』
然而不動產登記部門的信息顯示,2016年3月18日,這套當時市場價超過300萬元的房產,作價170萬元賣給了北京大通廣聯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並辦理了過戶。代理沈山辦理過戶手續的叫孫敏。
房屋買賣合同上,買方代理人留下的手機號碼與孫敏的是同一個。該號碼歸屬地為山東威海,如今已是空號。
沈山質疑,這是一次正常的交易嗎?
被修改的公證書
2016年9月20日,沈山將孫敏及大通廣聯公司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沈山認為,房屋以遠低於市場價格成交,買賣雙方系惡意串通,要求對方賠償相應損失。
開庭時他纔知道,孫敏就是在公證處與他合影的女士。
庭審過程中,孫敏拿出了一份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顯示,沈山委托孫敏全權代表他處置自己位於農光南裡的住房,包括抵押、貸款、有償轉讓、簽約、過戶登記等幾乎所有與房產相關的權利。
委托書的落款處有沈山的親筆簽名,日期即為他前往國立公證處的2015年9月18日。
4天後,國立公證處公證員馮躍出具了(2015)京國立內證字第10968號公證書,證明沈山在公證員面前簽署上述委托書,並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
對此,沈山予以否認。他說,當時根本沒有人介紹自己是公證員,也沒有人告訴他簽署文件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
然而,這份公證文書足以使他勝訴的希望落空。無奈之下,沈山選擇了撤訴。
75歲的沈山開始自學法律維權,自己不會上網,就讓兒子在單位查好相應的法條,自己再抄寫在紙上。一年來,他抄寫的與案件相關的民法、公證法、合同法等法條就攢了厚厚的一本。
沈山多方搜集材料,從國立公證處調取了前述委托公證書的存檔,又從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調取了房屋買賣的所有材料。
比較之下,他發現了問題。
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留存的委托公證書中,盡管委托書的受托人是孫敏,但行文中『故委托孫敏為我的合法代理人』處,『孫敏』二字是補寫上去的,修改處還蓋有國立公證處的方形印章。孫敏應訴時提供的公證書也存在上述情況。但國立公證處公證檔案的委托書中,此處並無修改,被委托的人名為『白雪』。
沈山還發現,這兩份委托書與公證檔案的委托書字體、字號並不一致。『《公證法》規定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收執一份,並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若乾份副本。她提供的根本不是副本,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版本。』
沈山認為,自己的房產被過戶,公證員馮躍起到了很大作用,國立公證處也難逃乾系,『如果委托公證書沒有公證處蓋章的修改,一份委托書裡出現兩個名字,不動產登記中心肯定不認,不會讓孫敏輕易過戶。』
針對上述疑點,沈山再次起訴孫敏。承辦法官告訴他,『這三份公證書我們沒法選。』沈山只得撤訴。
今年4月,他向國立公證處提起公證復查。5月12日,國立公證處書面回復稱,經查閱卷宗和詢問承辦公證員,《委托書》文本中『故委托「白雪」為我的合法代理人』中的『白雪』系打印時筆誤,《公證書》出具時對於上述筆誤進行了修正並加蓋了『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校對章』,而公證處備檔的《委托書》沒有及時加蓋修正。國立公證處認為該委托公證書無不當之處,故不予撤銷。
對此,沈山並不認可。
《公證程序規則》規定:公證機構在審查中,認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備、表達不准確的,應當指導當事人補正或者修改。當事人拒絕補正、修改的,應當在工作記錄中注明。
沈山說:『委托是我的單方民事行為,如果是筆誤,為什麼不告知我補正或修改,反而是公證員自己悄悄地改了?所謂的受托人又是怎麼拿到公證書偷偷過戶我的房子的?』
草草的撤證決定
今年5月20日,沈山向北京市公證協會投訴。然而,北京市公證協會遲遲沒有回復。
7月28日,《中國青年報》刊發《他們為何遭遇『以房養老』騙局》,報道了北京市有人以投資返利、代償本息等為誘餌,誘使老人進行房產抵押借款,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房屋買賣全權委托公證,最終高息不見蹤影,老人的房子也過戶給了他人。
報道引發了輿論關注,公證處也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8月中旬,司法部印發了《關於公證執業『五不准』的通知》,不准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要求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托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托』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托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托不可撤銷、受托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今年4月,為沈山辦理公證的公證員馮躍,因在另一案件中為不真實的事項出具公證書,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10月27日,北京市公證協會書面答復沈山,該會認為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復查查明事實不清,建議該處就原公證爭議重新進行復查,對原復查決定予以修正。
同一天,國立公證處書面撤銷了這份委托公證書。
『這個撤證決定沒有寫明任何的法律依據,也沒有查清事實。』對此,沈山也不滿意。
如今,沈山的房子已再次被轉賣,他要回房子的願望面臨許多法律障礙。
沈山說,當初拉他入局的李際早已失聯。
2017年5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李際、中金銀信公司『公告送達』了沈山的起訴書副本及傳票。
今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缺席判決李際償還沈山借款130萬元,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中金銀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我的房子如果要回來的話,他這筆錢我還是要還給借款人的。』沈山說,『但是公證處給我造成的損失,這個責任誰來承擔?』
(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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