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曾鼐)北京擬以立法方式推動停車位『錯時共享』。29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北京市機動車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草案規定:『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並實行有償使用。』
根據調查,北京夜間居住區車位嚴重飽和,但約佔60%的公共建築的車位可使用。
據今年8月發布的《北京市機動車停車資源普查報告》,本市停車泊位總數與停車需求總量接近,各區停車泊位總數與停車需求也大體平衡,但具體街道、居民小區、尤其是老舊小區和平房區等局部區域停車資源供求矛盾突出,且同時存在大量公共建築車位空閑的情形。從普查來看,北京停車資源供給矛盾主要體現在局部區域不平衡和停車資源利用率不高。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表示,立法的指導思想不能以大規模建設為主,而應在資源共享開放方面有所創新;應當加強區域治理,停車資源供給局部不平衡和停車秩序亂是當前靜態交通治理急需解決的問題。
堅持有償使用、分區域治理
三審稿第三條指出,『本市機動車停車堅持有償使用、嚴格執法、共享利用、社會共治。全社會應當構建和維護機動車停車秩序,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
李小娟解釋,其中『有償使用』是基於停車位的私人產品屬性,不屬於政府應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范疇,停車成本應由使用者承擔。規定有償使用,有利於推動共享利用,有利於減少出行,有利於為社會投資建設停車設施創造良好的市場外部環境。
為保障停車治理的推進,建議在市人民政府職責中,增進『將停車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科技等方法,嚴格控制核心區、城市副中心機動車保有量,逐步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的規定。
停車設施的供給原則也進一步明確。二審稿第十一條曾經這樣規定:『本市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定位、差別供給,基本滿足居住停車需求,科學調控出行停車需求。』
但在三審稿中,進一步強化了分區域治理的原則,不同區域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在三審稿中修改為:『本市停車設施實行分類分區定位、差別供給,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從嚴控制出行停車需求。
滿足要求的公共車位應錯時開放
停車難,主要表現在居住停車位不足,停車資源結構性失衡,中心城區供需差距大。因此居住停車是停車治理和這次立法的重點。相對二審稿,三審稿有關條款從順序上進行了調整。
針對調整後的思路,李小娟介紹,居住小區首先應當按照泊位配建標准、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在居住停車配件設施不足的情況下,條例規定了七種方式予以補充:
一是居住區內不挖潛,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二是與周邊單位錯時共享,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向社會開放,並實行有償使用;
三是獨立建設,獨立設置的中心城區域配套停車設施,是城市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實行劃撥或者協議出讓;
四是利用臨時閑置空地,待建土地、邊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場所閑置的,可以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五是利用地下空間,利用地下空間單獨選址的,可以依法辦理規劃和土地手續,利用人防工程的,可以減免工程使用費;
六是平面停車設施進行機械式或自走式立體化改造,符合條件的享受鼓勵政策;
七是設置路側臨時居住停車路段和泊位,在上述一般性措施采取後,確實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可以由區政府、街鄉組織設置臨時停車路段、泊位。
針對利用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位錯時共享,二審稿曾規定:『國家、團體、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可以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並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但在三審稿中,該款修改為:『公共建築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並實行有償使用。』
為何如此修改?李小娟說,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停車設施開放應當考慮不同性質單位對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車位『應當』開放共享。據此,法制委員會認為,按照北京市交通委組織的停車資源普查數據顯示,目前各類停車資源夜間利用不充分,居住區的車位利用基本飽和或嚴重不足,公共建築的車位利用仍有空間,約佔60%的車位可供使用,因此建議修改該款。
停車定價:中心城區高於周邊
在此前二審稿中,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停車價格機制,對駐車換乘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設施實行政府定價,對其他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對此,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停車價格機制應當體現中心城區高於周邊的原則。
三審稿中對有關價格的條款統一表述為:『本市對駐車換乘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實行政府定價,道路停車收費應當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於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於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於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並根據高於周邊非道路停車收費價格的原則動態調節。』
三審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市對其他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可以根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等因素自主定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行為的監督。』並增加一條表述:『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車區域認證機制,停車人在劃定的居住停車范圍內停車,可以按照居住停車價格付費。』
道路電子收費要明確推進工作時限
針對二審稿中關於路側停車收費采取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有委員和代表提出,目前道路停車經營企業收費不規范,存在轉包、議價等行為,實行電子收費後,應避免類似情形影響改革實施效果。
三審稿中增加相關內容,表述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協議示范文本,並將擅自轉包、不執行電子收費、議價等行為,納入終止協議的情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監督協議執行情況。』
針對道路電子收費的內容,三審稿增加推進時限的要求,該款修改為:『本市道路停車實行電子收費。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明確推進電子收費工作時限。』
根據今年5月出臺的《北京市路側停車管理改革方案》,今年本市將完成城六區和通州10%路段的路側停車電子收費試點;2019年底,實現全市路側停車電子收費全覆蓋。
推動社會共治
三審稿在總則中明確了全社會共同構建和維護機動車停車秩序,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設施,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停車志願活動,倡導、宣傳有位購車、合理用車、綠色出行理念;推進單位和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居住小區在村委會、居委會指導下可以成立停車自治組織,對居住小區內停車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公示收費標准等相關服務規范;停車行業社團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誠信建設。
三審稿增加一項內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應當做好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內的停車秩序維護工作,有權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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