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律師的建議——
做『財產特別約定』再做公證這樣纔有效
龐越是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擅長婚姻家事糾紛。她說,確實有不少未婚將婚的,或者是已婚但是預見危機的夫妻前來諮詢,能不能弄個『忠誠協議』?
『如果真的要以協議的形式來保障雙方對婚姻的忠誠,我通常是勸他們別抱太大希望。』龐越說,感情、婚姻都是靠用心來經營的,哪是一紙約定能夠確立的。
據她多年處理家事糾紛的經驗,她知道很多時候,當感情保不住了,當事人會更多關注自己能否得到更多財產補償。所以,面對來諮詢『忠誠協議』的人們,她通常是建議他們做一個『財產特別約定』。
之所以要叫『特別約定』,是因為夫妻倆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共同共有,通過這份特殊約定,可以來做一定調整——比如,雙方可以明確約定,如果離婚後,夫妻倆的財產以怎樣一種形式進行分配。然後,明列現在夫妻名下的財產有哪些。一旦離婚,這些財產將如何分配,甚至細致到諸如『房產分割男方佔有40%,女方佔有60%』等。
『特別約定』是用這些夫妻倆都認可、明確的約定,去替代『如果出軌就賠償對方……』這些沒有太大法律效力的條款。龐越通常建議,雙方僅就財產的分割進行約定,涉及不動產的約定還要進行公證。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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