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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手拍法律邊界在哪兒 專家:曝光不文明行為或侵權
2017-11-28 15:28:31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楊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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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手拍』的法律邊界在哪兒

  專家認為,並非曝光不文明行為就一定不侵權

  隨著自媒體、短視頻逐漸火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隨手拍攝各種照片和視頻在朋友圈或社交平臺進行分享,但也因此衍生了一系列法律問題。近日,媒體就曝光了一起因為隨手拍視頻引發的人格權糾紛案。一名看客隨手拍下某夫妻當街打架的視頻並傳到網上,經過各大視頻網站及網絡新聞頭條播放,視頻點擊量達到6193.4萬餘次。為此,妻子多次產生輕生念頭。於是,夫妻二人以被侵犯肖像權、嚴重損害名譽為由,將拍攝者告上法庭。

  在網上,『情侶當街動手』『原配打小三』『地鐵咸豬手』等有違道德甚至法律的視頻,往往能收獲極高的點擊量與輿論關注。可是,這種隨手拍攝分享的行為是否妥當?

  『隨手拍』分享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對於隨手曝光不文明行為的做法,網友意見不一。有的表示應提前跟對方說一聲,如果對方不同意,就不拍;也有的認為,只要不涉及隱私,不是在私人場所,照片不用作商業用途,就不存在侵權。在受訪專家看來,在公共場所隨手拍攝他人不文明行為並在網絡上進行傳播,可能會構成侵權。

  『就算曝光的是會受到社會譴責乃至違法的行為,只要當事人不希望向社會公布,都屬於當事人的隱私。一旦公開,還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精神上的壓力和傷害。』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京津冀法律服務研究會成員楊健表示。

  『一旦事情引起了網友的好奇,大家就會自發地去議論甚至聲討不文明事件的當事人,被拍攝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會被曝光,名譽也可能受到損害。』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秦濤表示,網絡傳播難以控制,小范圍內的熱點問題也可能引起全國網友的關注。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文章開頭提到的人格權糾紛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拍攝者侵害了被拍攝的妻子的人格尊嚴,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於當街施暴的丈夫狀告拍攝者侵犯其名譽權的請求則不予支持。

  在此類侵權事件中,受訪專家提出,拍客的行為會侵犯被拍攝者的肖像權、名譽權或隱私權。楊健向記者解釋說:『關於侵犯肖像權的認定,國內更側重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名譽權指的是社會對一個公民的品德等方面作出的綜合評價,捏造、歪曲事實導致當事人名聲受損屬於侵犯名譽權。以公開的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為。』

  網絡曝光要判斷是否觸及『公共利益』

  秦濤表示,公眾對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的現象感到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這不能成為隨意曝光乃至羞辱他人的理由,『違法行為自有法律制裁,作為旁觀者,在不了解事情原委的情況下很難判斷對錯,更不能隨意將其曝光到網上。』

  『言論自由是「相對的自由」,受眾更關注的是「事情的真相」,只要拍攝內容真實,網絡曝光也是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一種方式,但在拍攝時要注意所傳播的內容是否會影響別人的正當權利。』楊健表示。

  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際紅認為,『是否觸及公共利益』可以作為將拍攝的視頻、圖片曝光的一項標准。他說:『對於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的事情,公民將其曝光,具有一定的正當目的,可以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曝光的違法行為如果觸及公共利益,那麼個人的隱私權則會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果事情與公共利益無關,就不能以「監督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去曝光他人。夫妻當街打架、抓「小三」這種事情本身與公共利益的邊界較遠,個人的違法行為應該通過公安機關來處理。』

  『打抱不平』也要守住法律底線

  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受訪專家認為,權利主體在行使自由權時,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前提。因此,拍客在表達言論自由權的時候,也要有屬於自己的『邊界意識』,也要守住法律的底線,合法地做到『路見不平,拔刀相助』。

  『在公共場所拍攝時,拍客需要注意避免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權利。在網絡虛擬空間,也需要增強隱私權利保護意識,對於能直接識別個人的信息,如肖像、車牌號等,必須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模糊處理。』陳際紅建議。

  楊健表示,最重要的是拍攝者需要保證拍攝內容的真實性。『如果作品被別的媒體轉發,造成更大范圍的傳播,在可能引發負面評論的情況下,拍攝者應當積極主動地站出來溝通刪除,要求停止傳播。』

  『如果是出於好心為別人鳴不平,也一定要征求被曝光的受害者的同意。』秦濤認為。

  被拍者因拍客隨手拍攝分享的行為嚴重影響了生活,又該如何維護合法權益呢?受訪專家表示,被拍者有權要求拍攝者進行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平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若因為被拍攝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被拍攝者還可以起訴拍攝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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