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25日電 近期,有網友就黨內法規執行、監督執紀問責中有關問題進行諮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商請中央紀委法規室就網友關注的問題進行解答,並在《回復選登》欄目中陸續刊發答復內容。
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做出處分規定,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條是兜底條款。如果黨員乾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該如何處理?
中央紀委法規室: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做出處分規定。考慮到黨的工作內容豐富,包括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以及對外聯絡、巡視、機關工作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設定兜底條款,主要是對其他違反黨的工作紀律行為做出概括規定。黨員乾部在森林防火、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現有法律法規已做相應規定,應當依法處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可以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處理。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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