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醬注冊商標遭拒後起訴被駁回
經『網紅』『papi醬』(真名姜逸磊)授權,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個商標類別上申請注冊『papi醬』系列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申請注冊的系列商標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駁回了注冊申請。泰洋川禾徐州公司不服,將商評委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泰洋川禾文化徐州公司訴訟的請求。
『papi醬』畢業於中央戲劇學院導演系,因為她發布的原創短視頻詼諧幽默,2015年開始迅速走紅。『papi醬』系列商標由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經『網紅』『papi醬』授權申請注冊。在該系列案件中,該公司將『papi醬』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第9類(錄制、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等)、第25類(服裝,鞋,帽)、第35類(廣告等)、第38類(電信)等指定商品或服務上。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注冊的商標在第9類上與第19182879號『papi』商標、國際注冊的第1071421號『PAPI』商標構成近似,在第25類上與第3630646號『PAI』商標、第9934704號『papi』商標構成近似,在第35類上與第6541464號『papi』商標、第19415385號『papi資本』商標、國際注冊第683237號『PAPI』商標構成近似,在第38類上與第19353802號『PAPI醬』商標構成近似。商評委因此駁回了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
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不服,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其訴稱,公司要注冊的商標由網紅名稱『papi』得來,是公司經『中國第一網紅』『papi醬』授權申請注冊的,『papi醬』商標經姜逸磊多年的廣泛良好使用,已經具有了極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papi醬』商標與商評委認為的近似商標區別較大,並不構成近似,共存於市場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papi醬』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商評委認為的近似商標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不構成類似。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並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認為,『papi醬』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分別屬於同一群組,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與各引證商標的主要顯著識別部分均為『papi』,商評委認定其構成近似並無不當,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papi醬』本身作為一個網紅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證明『papi醬』商標經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公司訴訟請求。文/本報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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