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隆多火災賠償
終審維持原判
距離2013年10月11日,發生在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廣場的大火已過去四年多,眾多小商戶也已得到賠償,但這場大火引發的糾紛波瀾又起。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和日東昇公司四家事故責任方,對此前法院確定的民事賠償比例,未達成一致。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提起上訴。
今天上午,這一案件的二審在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分別承擔45%、45%和10%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時許,麥當勞楊莊餐廳甜品操作間內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電氣故障,引起喜隆多購物中心發生火災,大火持續了8個多小時,過火面積共計3800餘平方米,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估算值為1308.42萬元,滅火過程中2名消防警官犧牲。
2016年12月,關於這場大火的刑事部分宣判。法院判決涉案的2名麥當勞門店負責人和3名喜隆多購物中心相關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5人有期徒刑2年至3年6個月。
先行墊付2187萬元麥當勞追償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做出《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廣場『10·11』較大火災事故的通報》(下稱《通報》),認定北京麥當勞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麥當勞公司)和北京市喜隆多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喜隆多公司)對火災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北京市石景山區農工商總公司(下稱農工商公司)負有一定責任。
事故發生後,為妥善解決小商戶的賠償工作,麥當勞公司先行墊付各種費用。歷經四年多的時間,351家小商戶的財產損害已經得到賠償。
之後,麥當勞公司將購物中心的所有權人農工商公司、租賃方北京日東昇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日東昇公司),以及承租方、經營者喜隆多公司訴至石景山法院,麥當勞公司認為以上三方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均有一定責任,應該對麥當勞公司墊付的賠償款、評估費、訴訟費等款項,共計2187萬多元承擔責任。
石景山法院結合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書,認定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擔45%的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10%的責任。因《通報》並未認定日東昇公司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故麥當勞公司對其的追償,法院未予支持。
今年8月,石景山法院一審判決,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分別支付麥當勞公司990多萬元、161多萬元。
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要求重分責任
這起案件為該起重大火災事故民事賠償之後的追償,屬於這起大火引發的系列訴訟的尾聲,也是這次火災引發的系列訴訟中標的額最大的一起案件。
現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提出上訴,認為事故賠償責任比例劃分不合理,且不應依據《通報》作為本案認定民事責任的依據。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麥當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訴人喜隆多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不論是消防還是安監部門,認定火災的直接原因是麥當勞餐廳內蓄電池發生電氣故障所致,在火災初期和火災蔓延擴大過程中,麥當勞相關人員的處置,以及其自行設置的燈箱、廣告牌,都與火災事故有著直接關系。
另外,喜隆多公司認為,『對於這場大火,喜隆多公司僅有間接和次要責任,承當45%的責任太重,麥當勞公司負主要責任。』
上訴人農工商公司認為,自己並不負任何責任,『我方是產權人,購物中心的消防安全應該由實際的租賃方、經營者具體負責,行政機關做出的《通報》不應作為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
被上訴人麥當勞和日東昇認為一審判決正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法庭辯論後,審判長詢問上述四方是否同意調解,四方皆同意。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為當事各方未對調解方案達成一致,休庭十五分鍾後,法院對該案做出二審宣判。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第一,一審判決對責任的劃分並無不當;第二,《通報》屬於書證,各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均認可,因此,一審法院依據其裁判正確適當。第三,對於上訴人提出一審程序有問題,他們提出的反訴法院既未予認定,也未予駁回。北京一中院認為,反訴與本案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不屬於受理范圍。
據此,北京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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