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自貢市民房子住了9年未過戶法院判令購房者搬出
四川新聞網自貢11月15日訊 自貢一位市民住了9年的房子,如今房主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騰出房。經法院調查,購房者當年僅僅只簽了一個《房屋買賣協議書》,卻並未辦理過戶手續,加上當時的出賣方並無權處置該房產,這份買賣合同也被認定為無效。最終,法院判令購房者退還該房屋。
房子住了9年突然被起訴要求搬離
2008年,被告殷某與原告曾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將沿灘區聯絡街一套房屋以3.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殷某,殷某當即以現金支付方式將該筆購房款交付給了曾某妻子,曾某妻子也出具了一份收條。協議簽訂後,殷某就搬進了該房屋一直居住至現在,至今已有9年。
然而最近,曾某將殷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殷某搬出該住房。
這是怎麼回事?經沿灘法院審理查明,原來,該涉案房屋為原告曾某的父親的遺產繼承人及曾某母親所共有。曾某父親去世後,曾某母親和曾某同胞妹妹(即遺產繼承人)分別表示自願放棄繼承該房屋繼承分額,曾某母親也表示自願將該房屋共同共有的夫妻財產部分贈與曾某,曾某對該涉案房屋享有權利,但曾某一直未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2008年,曾某妻子以曾某的名義與殷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協議上的簽名為曾某妻子代筆簽寫。同時,曾某在庭審中稱,出售房屋當天他自己並不在場,購房款也不是他收的,而且當時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其母親。由此,曾某認為,曾某妻子無權處分該房屋,主張法院判令該《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另外,2009年曾某與其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後2012年,曾某就該房屋辦理了繼承過戶登記手續,依法獲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購買行為無效法院判令歸還房屋
根據以上事實,法院認為,本案所涉房屋當時的所有人為原告曾某的母親以及共有人曾某父親尚未分配的遺產繼承人(即曾某和其同胞妹妹)。雖然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申明以及共有人贈與原告曾某的意思表示,但從法律意義上講,這些行為尚未生效。原告曾某當時的妻子,以原告曾某的名義與被告殷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然而當時曾某的妻子屬無權處分且未得到所有人的追認,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買賣合同。因此,對於被告殷某認為本案涉案房屋系其買賣關系取得使用權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判令被告殷某限期搬出該涉案房屋,並將該房屋歸還原告曾某。
法官同時表示,殷某被判騰房後,可以要求曾某的前妻退還房款並賠償損失。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故買賣房屋應及時過戶,完善法律手續,避免風險的發生,增加更多的麻煩和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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