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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與保姆相識4天閃婚 結婚僅3月分居被轉走積蓄
2017-11-16 15:51:19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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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原標題:耄耋老翁與僅相識4日保姆『閃婚』畢生積蓄轉走後被『棄』療養院)

  廣東韶關一位年過八旬的殘疾老人,在子女為其聘請了一名年僅四旬的保姆前來照顧他後,相識僅4天便『閃婚』。婚後,丈夫26萬餘元積蓄被妻子轉走後,雙方一度『熾熱』的感情迅速降溫。老人被妻子送到療養院後,妻子對其不聞不問。老人一怒之下,提出離婚訴訟,並要求對方歸還自己的畢生積蓄。記者11月15日從韶關中院獲悉,該起財產糾紛案已依法審結,韶關中院判處被告廖某返原告李某17萬餘元。

  老人展示存折後,她主動要求結婚

  八旬老人李某曾是某礦務局的工人。1960年8月,工作中發生意外,導致他頭部重度創傷和右下肢殘疾,腦智力嚴重損傷,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鑒定為一級傷殘。由於李某沒有自理能力,2015年12月17日,2個女兒為了照顧父親,遂聘請了當時只有40多歲的女子廖某為保姆到家中照顧老人。

  廖某到李某家中第二天,便得知李某喪偶,獨自一人生活,三個子女又不在身邊,同時詢問了原告的個人經濟情況。由於李某有一只眼睛已完全失明,看東西看不清,他便將自己的存折全部拿給保姆看。這時,廖某竟然主動提出,要與李某結婚。

  李某認為,廖某是湖南老鄉,言語相通,於是在沒有告知子女的情況下,雙方竟然在相識僅4天就辦理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當天晚上,廖某和丈夫商量說,你的眼睛看不清,思維也有障礙,為預防其子女將其存款取走,便動員丈夫將存款全部轉到自己的名下,由自己掌管家裡的經濟。

  李某沒有過多考慮,於2015年12月22、23日,連續兩天在銀行辦理存款過戶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兩個女兒發現廖某將父親的銀行存款轉存於自己賬戶。當天,兩個女兒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認為李某與廖某是合法夫妻,屬於民事范疇,不予受理。之後,銀行的工作人員按照老人的意圖,除支取了部分現金給廖某外,便將老人的其餘存款全部轉到廖某的賬戶。

  獲得老人的全部積蓄後,廖某未經丈夫的同意,為自己購買了養老保險合計約16萬元,並另外從李某處拿走了現金3萬餘元。老人向子女反映了上述情況後,兩個女兒於是憤怒地向繼母追問父親的財產去向。

  廖某於是在2015年12月30日寫下兩份承諾,內容分別是:『我本人與李某結婚,婚後李某自願拿了15萬給我買了養老保險,還剩6萬元,我保證以後照看李某的生活起居,不把家裡的經濟,不給外家,不再提離婚,假如不遵守,將李某的錢轉回他本人。』『本人廖某,跟李某結婚以後,財產都在我名下,以後李某生老病死都是本人負責到底。』

  『老少配』結婚僅3月便分居

  廖某控制了李某的財產後,漸漸對老人表現十分冷漠,並經常借故刁難老人。雙方不得不於2016年3月8日開始分居,她開始對丈夫的生活不聞不問。2016年3月25日,廖某將丈夫送到韶關市武江區某療養院後,就離開他,對他不理不管。老人的女兒要求廖某履行做妻子的責任,但她連電話都不聽,短信也不回。

  老人認為,廖某的行為給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同時也違背了她早前的承諾,遂向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獲准。老人同時認為,廖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在自己的銀行賬戶上轉存的款項、提取的現金、購買個人保險的資金均屬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應予以返還。

  被告廖某在法庭上辯稱,雙方登記結婚前,李某從來沒有提起過以前的存款屬於婚前財產,應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使用。是李某自願將存款轉入自己的賬戶,不是自己私自轉走。她只是購買了養老保險,並沒有用作其他用途,原告為被告投保是做丈夫對妻子的關心和責任。

  她又表示,之前自己書寫的承諾是在李某家人的逼迫、恐嚇下所寫,她為了擺脫李某家人的恐嚇,已將老人的存折給其子女,故老人的存款,自己並沒有全部拿走。她還說,自己婚姻關系的解除,是由老人的女兒造成的。她是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纔同意離婚。故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庭:僅扣減家庭正常開支,餘款返還

  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沒有關於財產的特別約定,各方婚後的收入均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將婚前存款交給被告系其對個人所有財產的自願處分,不存在受脅迫或精神狀態不清醒的情況。二人系夫妻關系,李某可以預見到廖某可能對上述存款進行處分卻仍交予廖某,且婚後二人共同生活會產生財物消耗,則李某的該行為應視為其自願將婚前存款供婚後夫妻共同使用更符合常理。

  本案中,李某將財物交與廖某應是以維持雙方的夫妻關系為前提,結合被告書寫的兩份《承諾》及李某在庭審過程中提交的錄音資料,在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的情況下,被告應將原告婚前的個人財產,扣除婚後共同生活中的合理開支後,予以返還給原告。

  由於雙方從2016年3月8日就開始分居,期間僅有兩個多月在一起生活,雙方在此期間沒有共同購置大宗的物品。且被告廖某購買的保險,並沒有證據證實經過了原告的同意,故該保險費用不應在共同開支中扣除,法院只扣減李某認可的在此期間的家庭正常開支1萬元。另外,因李某已在2016年3月8日後拿回了定期存折,且也自認該存折中還有8萬元,故法院認定該8萬元也應在本案中予以扣減。綜上,被告廖某應向原告李某返還174000元。

  一審判決後,廖某不服,上訴至韶關中院,韶關中院二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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