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員工下夜班後聚餐,飯局過程中,副廚師長李先生醉酒昏迷,被同事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李先生家屬認為,李先生的同事未盡注意義務,延誤搶救時間、拒絕醫院洗胃,對李先生的死亡負有責任,故訴至法院。昨天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的11名同事平均承擔家屬各項損失共7.5萬元。
李先生生前在某酒店擔任副廚師長。2015年12月31日晚,李先生與19位同事聚餐。聚餐過程中,李先生和徐先生兩人醉酒,後兩人被11名同事送往朝陽醫院救治。
在當時李先生病歷中的處置建議中寫道:『拒絕洗胃檢查,要求輸液。』2016年1月17日下午李先生因酒精中毒搶救無效死亡。
李先生的家人認為,一同聚餐的19位同事未盡到互相提醒勸告的安全注意義務,延誤了最佳搶救時間,並拒絕洗胃檢查,對李先生的死亡存在過錯。故要求19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連帶賠償各類損失共計136萬餘元。
廚師長柴先生等人辯稱,當天下夜班後大家一起聚餐,聚餐期間也沒有勸酒行為。在李先生、徐先生醉酒後,柴先生等11名同事打車將二人送到了朝陽醫院,並否認曾拒絕洗胃。
柴先生等人認為,其已盡到救治義務,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身體狀況、酒量大小有完全意識,應清楚過量飲酒對身體造成的不良影響,其應承擔全部責任。
鑒定顯示,飲酒事件以及救治過程中拒絕洗胃情形,在對李先生死亡結果的影響方面具有相同程度的作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聚餐系下班後同事之間自發組織的普通聚餐,19名被告對李先生的人身安全僅負有一般注意義務,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11名陪同就醫人員曾拒絕洗胃的可能性,法院認定11名陪同就醫人員對李先生的死亡負有較輕微責任。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包括廚師長柴先生在內的11名同事平均分擔,賠償李先生家屬各類費用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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