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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車起糾紛司機毆打乘客致死 公司:可補償但不賠償
2017-11-14 17:54:34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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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原標題:通過『滴滴』約車乘客與司機起糾紛司機毆打乘客致死

  死者家屬狀告『滴滴』公司

  先是言語不和,繼而發生爭執,去年8月9日晚,滴滴司機張某某用拳頭擊打醉酒乘客董某某頭面等部位,致使其呼吸、循環衰竭死亡。今年7月2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某一審獲刑13年。

  今天上午,關於此案的民事糾紛在大興法院開庭審理,死者的妻兒向張某某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滴滴公司)索賠各項損失119萬多元。

  庭審現場

   『滴滴』:可補償但不賠償

  原告許某、董某是死者董某某的妻子與兒子,今天上午二人未出庭,由其代理律師出庭應訴。

  被告張某某,今年36歲,山東省新泰人,小學文化,案發前系滴滴公司的注冊司機。經法庭傳喚,張某某無故不到庭,缺席審理。

  原告訴稱,去年8月9日晚,董某某使用滴滴公司網約車平臺手機軟件『滴滴打車』電召『滴滴快車』,目的地是一家酒店。車輛行駛過程中,滴滴公司安排的司機張某某對董某某進行挑釁辱罵,到達目的地附近後,又對董某某進行毆打導致其昏迷,後董某某被送醫院,但因搶救無效死亡。『當時,車輛離酒店還有100多米,隔著一條馬路,張某某就結束了訂單,之後,看到董某某倒地,張某某接新單駕車離去,怠於施救。』

  原告認為,滴滴公司作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旅客人身安全,其缺乏有效的服務培訓,未能有效約束張某某的服務水平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滴滴公司支付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19萬多元,張某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前的刑事審判時,張某某稱自己此前是一名貨車司機,剛注冊滴滴司機一個多月,沒有能力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

  今天的庭審中,被告滴滴公司答辯稱,司機和乘客的打斗是在結束訂單之後,是司機的個人行為,而且雙方的打斗是在車輛之外的道路上,此時客運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滴滴公司沒有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張某某沒有能力賠償,滴滴公司可以從人道主義立場對原告進行補償,但不賠償。』

  截至記者發稿,此案還在審理中。

  司機張某某和乘客董某某的矛盾是否如原告起訴書所言,二人到底為何發生爭執?張某某的毆打和董某某死有何關系?北京市二中院對於此案的一審刑事判決,對這些事實進行了查明和認定。

  案情回顧

  司機拳打乘客致死

  據董某某的朋友證言,案發當晚,董某某聚餐飲酒。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鹿鳴苑小區北門外路面南側機動車道上,張某某因瑣事與乘客董某某(歿年46歲)發生爭執,後使用拳頭擊打董某某的頭面部等部位,打掉董某某的兩顆牙齒,並導致董某某在飲酒狀態下,頭外部受外傷造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疝形成,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張某某對用拳擊打被害人頭面部的事實予以供認,但辯稱系因被害人酒後對其辱罵毆打,其不得已反擊纔毆打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與醉酒有關,不應系其毆打所致。

  車上發生的事,目前只有張某某一個人的供述。『我發現那個男的喝多了,躺在我的後座上,腳蹬著我的車門子。』張某某說,『到達目的地後,我叫醒了睡覺的董某某,他說著亂七八糟的話,拿著東西下車之後就要打我,我躲過去,他不依不饒,還要打我,我實在忍不下去了就還手打他,就用拳腳打的,沒兩下他就躺馬路中間了。』

  後張某某駕車離開,開始下一單派活。圍觀群眾報警。第二天,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刑事判決

  司機一審獲刑13年

  法院審理認為,在案監控錄像能清晰明確證明張某某上前用拳擊打被害人的頭面部並致被害人倒地的事實,證人證言也能相互印證。

  張某某在雙方爭執中明顯處於強勢地位,在董某某下車後,其有能力和條件不與董某某爭執而離開卻未如此,其傷害董某某的直接故意明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此外,屍檢鑒定意見書明確證實,張某某的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據悉,張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尚未判決。(記者張宇)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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