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
『為了應對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安全面臨的新挑戰,有必要推動專門的立法工作,除了從源頭上加強網絡安全防護外,更關鍵的是要完善公民個人信息立法,盡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劉德良認為,統一立法可以對個人信息給予更充分的保障,對收集、利用、買賣個人信息的價值取向保持一致。
其實早在2003年,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就開始起草,2005年完成建議稿,但始終未進入實質性階段。在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都有人大代表呼吁該法的出臺。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謝泉告訴記者,他也是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擁護者。在謝泉看來,應當通過立法規定信息數據遭泄露時及時告知等義務,並建立對個人信息泄露的預防和救濟制度,對個人信息數據給予全方位保障。
『在大數據時代,由於泄露信息還可能構成其他嚴重犯罪的幫助行為,因此在量刑上也應當加大力度,並可以在罰金方面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劉德良建議。
同時,劉德良指出,由於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對個人信息侵害的程度不同,因此在立法時,有必要對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予以區分。同時,基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等方面的個人信息侵權行為,應當制定相應的免責條款。
另外,劉德良還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應與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銜接,做到相統一、相呼應,從而形成較為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系統。
對此,朱巍表示贊同,他說,比如對於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一般侵權行為,主要通過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調整,那麼就十分有必要修改完善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更有效地維護公民個人民事權益。對於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要銜接好,保持法律實施的一致性。
『還應加大對敏感信息和移動設備的監管力度,大數據科研人員在研發之前,首先應考慮以保護企業和個人隱私為前提,運用信息加密技術等措施提昇大數據技術信息安全水平,加強信息保護程度。』李愛君建議。(記者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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