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國內  >  國內要聞
搜 索
監察六類人群 四種情形可留置——監察法草案看點盤點
2017-11-08 10:27: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朱基釵、陳菲、羅沙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極光新聞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 題:監察六類人群四種情形可留置——監察法草案看點盤點

  新華社記者朱基釵、陳菲、羅沙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7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共10章67條,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了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

  監察委由人大產生並對其負責實行監察官制度

  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規定了監察委由誰產生、如何產生、任期、對誰負責等根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乾人、委員若乾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提出了實行監察官制度,建立派駐監察機構——

  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昇辦法。

  對6類人群進行監察

  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草案明確了上下級監察委之間的關系,指出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同時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確定監察委3項職責12項措施

  草案對監察委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3項監察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與此同時,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監察權限,對監察委可以采取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

  ——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1]  [2]  下一頁  尾頁

責任編輯:楊雪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立刻刪除。
頻道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