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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過酒席未領證鬧分手 女方拒還彩禮錢
2017-11-03 16:25:40 來源:大河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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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辦過酒席未領證鬧分手女方拒還彩禮錢

  □記者李曉波通訊員張克雷

  本報訊年輕男女經媒人介紹,認識不足兩個月就談婚論嫁。男方給女方送了彩禮,辦了酒席,但雙方沒領結婚證。誰料短短3個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對簿公堂。那麼,這筆彩禮錢該如何處置?近日,汝陽縣法院執結一起因彩禮錢引發的執行案。

  今年2月,孫某、王某經媒人介紹相識,相處不足兩個月,感情發展迅速,開始談婚論嫁。孫某父母給王某家送去2.5萬元作彩禮,辦了酒席後倆人沒領結婚證。

  短短3個月後,倆人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孫某向法院起訴王某要求歸還彩禮。經汝陽縣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應退還孫某彩禮25000元,而王某卻不理不睬,故意躲避外出,拒絕履行義務。孫某要求強制執行,後因王某下落不明,該案暫時擱置。10月26日,執行法官在執行另一案件時獲悉,王某剛從廣州回來,執行法官利用午飯時間將王某控制,依法將其傳喚到法院,其父隨後也趕到法院。法官從法律和道德方面向他們釋法析理,但王某驕縱任性,態度蠻橫。

  王某的父親當場批評王某,並對法官說:『這孩子讓我給寵壞啦,說話不知輕重,為這事俺家已在村裡遭人白眼,這錢我替她還。』其父當場給親戚打電話,履行了2.5萬元,王某纔免遭拘留,案件得到圓滿執結。

  在此案中,孫某要求對方歸還彩禮的訴求,為何得到法院的支持?哪些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對此,辦案法官說,彩禮是男方為達到與女方結婚的目的,依照習俗給付女方的財物,『依習俗給付』和『為達到和女方結婚之目的』,是評判是否為彩禮的關鍵,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此外,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條件,法律上也有相應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男方可要求女方退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王某在收受孫某給付的彩禮後,並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理應根據法律的規定返還彩禮。

  法官提醒,婚姻是建立在男女雙方愛情的基礎上,結婚意味著需要兩個人在一起生活,相互包容、共同承擔一定的責任,希望年輕人不能把婚姻當兒戲。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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