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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
2017-09-21 21:13:33 來源:新華社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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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力推進部門環境監測協作

  (七)依法統一監測標准規范與信息發布。環境保護部依法制定全國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加快完善大氣、水、土壤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標准規范,健全國家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設覆蓋我國陸地、海洋、島礁的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准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

  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采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

  (八)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並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四、嚴格規范排污單位監測行為

  (九)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並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十)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建立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檢定或校准,保證正常運行,並公開自動監測結果。自動監測數據要逐步實現全國聯網。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五、准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

  (十一)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二)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建立覆蓋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專門用於在線自動監測監控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准規范要求。使用的標准物質應當是有證標准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准物質。

  六、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十三)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雙隨機』檢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乾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省級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四)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五)推進聯合懲戒。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並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十六)加強社會監督。廣泛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完善舉報制度,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范圍。充分發揮環境監測行業協會的作用,推動行業自律。

  七、加快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能力

  (十七)完善法規制度。研究制定環境監測條例,加大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懲處力度。對侵佔、損毀或擅自移動、改變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依法處罰。制定環境監測與執法聯動辦法、環境監測機構監管辦法等規章制度。探索建立環境監測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制度。推進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存儲的標准化建設。

  (十八)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結合現有資源建設國家環境監測量值溯源與傳遞實驗室、污染物計量與實物標准實驗室、環境監測標准規范驗證實驗室、專用儀器設備適用性檢測實驗室,提高國家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水平。提昇區域環境監測質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華北、東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等地區,委托有條件的省級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區域環境監測質量控制任務,對區域內環境質量監測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十九)強化高新技術應用。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通過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控技術研究,加快便攜、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提昇環境監測科技水平。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紮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發展改革、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和工作經費。環境保護部要把各地落實本意見情況作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要統籌落實責任追究、項目建設、經費保障、執紀問責等方面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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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