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最高法院』13日審結強冠公司餿水油案,認定董事長葉文祥違反『食安法』及加重詐欺罪等,判處22年有期徒刑,其中五年可易科罰金,並重罰強冠公司1.2億元新臺幣,創下臺灣食安案件最高刑罰紀錄,全案定讞。
綜合聯合新聞網、中央社等臺灣媒體報道,強冠公司2014年被曝光以餿水油、動物屍油等為原料制作成『全統香豬油』等產品販售,波及下游廠商200多家,還有產品被銷往香港和澳門等地,案件震驚海內外。
臺『最高法院』13日維持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見解,判處強冠公司副總經理戴啟川18年有期徒刑,其中四年可易科罰金,並重罰強冠公司1.2億元新臺幣,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元新臺幣。
此外,地下油行負責人郭盈志(原名郭烈成)、司機施閔毓涉賣動物皮革油、劣質飼料油給強冠部分,臺『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完)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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