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聚焦產婦選擇權利被剝奪
所幸,媒體並未忽略悲劇的源頭。
據新華網報道,其實,我國法律早有規定,產婦能否手術的決定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表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據此,產婦是否手術,決定權在產婦,不在家屬。醫生有建議權,本人有決定權。在本案中,醫生已建議手術,本人也強烈要求手術。如果這時醫生因家屬不簽字,拒絕手術,就的確有過錯。
不過現實情況是,孕婦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剖宮產,由於其在生產過程中很快會進入麻醉狀態,意識可能出現不清醒。手術過程中若出現任何情況,就需要和家屬溝通。所以,醫院會要求孕婦簽訂委托書,是為了保證孕婦在不清醒時,可以由家屬等來做決定。『如果家屬不同意,而醫院又遵照孕婦意願做了手術,一旦出事,醫院責任就太大了』。
因此,一般孕婦入院的時候都會填寫一份委托書,據資料顯示,目前,國內醫院都是選擇讓家屬簽字。孕婦待產住院時,醫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向產婦及家屬提供順產或剖宮產建議,並告知兩種生產方式的優點及風險,在征得同意後簽署通知書。
產婦生命拷問『手術家屬簽字』制
同樣因家屬拒絕簽字而死亡並不止一例。
2007年,在北京某醫院,一名孕婦因難產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進醫院,面對身無分文的孕婦,醫院決定免費入院治療,而其同來的丈夫竟然拒絕在醫院的剖腹產手術上面簽字,焦急的醫院幾十名醫生、護士束手無策,男子自言自語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後就會自己生了,再觀察觀察吧』。醫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勸說無效,該男子竟然在手術通知單上寫上:『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後果自負。』最後,在搶救了3個小時後,22歲的孕婦搶救無效死亡。
無獨有偶,因『手術家屬簽字』死亡的患者,也並非產婦一類。
2015年12月18日,在河北永清縣的某家醫院,一名患者因心髒病入院治療,醫生建議轉院,卻被患者家屬拒絕,醫生欲手術搶救,需要患者家屬在手術單上簽字,卻被對方拒絕。最終耽誤了搶救時間,患者死亡,後來被患者家屬軟禁毆打。
院方堅持『家屬不簽字,醫院不手術』有法律依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輿論卻認為,有法律依據,不代表院方的做法合理。
2007年的產婦死亡事件,讓社會民眾對於我國的手術簽字制度進行了反思。輿論認為,在治療過程中,患者本人的意願理應高於其家屬的意願。只要患者有這個意願,不管家屬同不同意,院方都應當為患者進行手術。
法律界人士更是指出,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如果患者無法簽字,且家屬也拒絕簽字,法律沒有強制要求醫院必須手術,但同時也沒有禁止醫院手術。
似乎『醫院同樣有責任』的論調已被輿論定性。
就榆林產婦跳樓事件來說,在媒體曝出的一份家屬情況說明顯示,家屬表示能順產就順產的行為在先,產婦及家屬要求剖腹產在後,但醫生表示『馬上順產不可以剖宮產』。
『馬上順產不可以剖宮產』是否是醫學專業知識?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對此采訪了山西某醫院一位婦產科主治醫師楊新譽,他表示,患者能否臨時改『順產』為『剖腹產』,要依據產程進展觀察表的動態指標數據來分析決斷。產程圖和當時的記錄是依據。
在事件尚未清楚之前,人們往往習慣結合自身的經驗做出判斷,先憑喜惡立場站隊,這種紛爭帶來的不僅是涉事雙方幾乎均等的污名化,更在無形中進一步撕裂了醫患關系。
實際上,事已至此,追究是誰的責任,從根本上講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如果是醫院在說謊,找出『背後元凶』進行嚴懲;亦或是家屬在說謊,從此背上『道德的枷鎖』,但事實是產婦和孩子已經永遠的離開了這個世界。所以,無論結果怎麼樣,無非是給更多的『吃瓜群眾』以心理上的安慰,對社會各界的關注有一個交代,僅此而已。
如果這起事件能夠引起各方反思,比如加強對臨產孕婦的心理疏導,是否剖腹產不要忽略產婦本人意願,醫院管理上加強安全防護等,也許是更有意義的思考。
實習生王婕對此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