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臺北8月30日電 臺灣『食藥署』30日宣布,未來健康食品必須標示『非藥品』『不具醫療效能』等提醒。此規定最快於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臺『食藥署』將推出的『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明確健康食品得依產品不同,分別標示與『藥品』或『療效』區別的醒語,並要求健康食品都得標示『用量提醒』。這項草案30日起展開為期60天的征求意見期。
目前臺灣的健康食品有400多種,類型多為膠囊、錠、粉包、飲品等,近年常有不良業者把健康食品當減肥藥來賣,還有業者宣稱植物萃取物制成的食品可治療癌癥等疾病,誤導民眾。
這次預告的草案中明訂,健康食品若是膠囊、錠狀等長得像藥品者,須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若非膠囊及錠狀產品,則須標示『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不論是什麼形態的健康食品,都得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
新規實施後,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的業者,都得依規定標示,違者不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若是在實施日期前已取得許可證,將給予半年緩衝期。已有許可證卻未依規定標示者,將對業者開罰3萬至15萬元新臺幣,產品回收改正,否則將銷毀。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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