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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缺席單位一次會議被"炒" 單位被判賠4.2萬元
2017-08-30 14:49:48 來源:廣西新聞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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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一審:

  職員存在嚴重違紀單位解聘做法合法

  自己只是對工資待遇不滿提點要求,公司竟然以一次不開會議為由將他開除,王某認為,公司的做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年5月27日,王某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包裝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萬元,並在支付失業金損失1萬多元。南寧市勞動仲裁委裁決:包裝公司支付王某失業金損失1萬餘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請求。王某不服,將某包裝公司起訴到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要求包裝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萬元。因王某已經自行申領失業金,撤回了對失業金損失的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作為勞動者,應該按照單位的安排參加會議。王某主張他交接工作未完成,所以無法參加會議。但除王某和另一名員工外,王某所在的班組其他成員都參加了會議。後來王某又辯解說,他未參加會議是因為家中有事且口頭向經理請假,但沒有證據。由此,法院認為,王某不參加會議,不具有正當合理性。王某不參加會議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符合雙方約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

  在該情況下,包裝公司以王某的行為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於合法解除。一審法院認定,包裝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王某不服,上訴到南寧市中級法院。

  終審:

  單位濫用權力『太任性』賠償職員4.2萬

  王某認為,他是流水線員工,當天他參加會議與否,並不影響工廠的生產秩序,客觀上也未給公司帶來任何損害。他僅僅是一次未參加會議,當天還有另外一名員工未參加會議,卻沒有遭到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可見包裝公司管理的隨意。對他,就是惡意解除勞動關系。而包裝公司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該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過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情形進行了規定,與該案情形對應條款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在自行制定和適用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約束時,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任意作出擴大的、有利於己方的解釋和規定,變相縮小、限制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常識理解,通常是指勞動者多次、經常、反復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且經批評教育屢教不改,主觀惡意較大。如果將缺席一次會議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顯然超出了常人的社會經驗和理解范圍,違反社會基本的公平原則。

  該案中,當天早班結束後在工作時間以外召開會議,包裝公司將其解釋為工作已屬牽強,更何況會議的內容只是就員工的薪資進行溝通和答復,王某缺席該會議,是放棄自身權利,並未影響或損害他人或者單位的利益。包裝公司將王某缺席的行為,認定為嚴重影響工廠工作秩序,悍然解除勞動關系,明顯與事實不符,屬於濫用權利。而另一名缺席的員工並未受到同樣的處理,更彰顯包裝公司對王某的處理有失公平。

  二審法院遂認定包裝公司解除王某勞動關系屬於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法院經厘定,8月21日,終審判定,包裝公司支付給王某賠償金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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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