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車司機阿纔(化名)白天搭客,沿路物色可盜竊的機動車蓄電池,晚上便開摩托車到白天物色好的地點實施盜竊。短短數月內,竟盜得17塊蓄電池。日前,龍門縣法院對該起盜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阿纔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阿纔每次實施盜竊都是一個人駕駛兩輪無號牌摩托車,帶上螺絲刀、鉗子、扳手及電筒等作案工具,並專挑貨車、拖拉機、水泥攪拌車等車輛下手。阿纔每次得手後,將蓄電池以2元/斤的價格賣給廢品店,平均每塊可以賣到70—80元。廢品店老板回憶:『我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收購蓄電池,有個約50歲的男子賣了兩次給我,我不清楚電池的來歷,也沒有進行合法登記。』
自2016年11月開始,阿纔先後在龍門縣城、平陵鎮、龍華鎮等地作案11起,盜得蓄電池17塊。今年3月15日凌晨3時,阿纔駕駛摩托車至龍門縣某小區外路段,盜竊停放在現場的貨車蓄電池時被群眾抓獲。
龍門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阿纔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於阿纔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認罪,認定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但阿纔在本案中具有多宗盜竊犯罪既遂事實,又具有多次盜竊犯罪前科等從重處罰情節,法院對其酌情從重處罰。綜上所述,龍門縣法院判決被告人阿纔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記者盧慧)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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