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伙騎自行車逆行撞癱瘓騎電動車老人被判賠115萬元)
騎自行車逆行撞倒騎電動自行車老人,造成後者一級傷殘全身癱瘓,他該如何擔責?
今年3月,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權案件, 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老陸130萬元。後小何提起上訴,近日,經二審法院調解,小何與老陸達成和解協議,由小何分期支付老陸賠償款共計115萬元。
2015年10月,小何騎一輛自行車沿集美區某路段行駛時,與老陸騎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及小何、老陸受傷。隨後,受傷較重的老陸被送往醫院進行緊急救治。
2016年1月,老陸向集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何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9萬餘元。老陸表示,根據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小何應按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承擔80%的賠償責任,扣除小何已墊付的7萬元醫療費,還需再賠償老陸9萬餘元。
小何則表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有誤,老陸在事故發生時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嚴重超標,且在事故發生時車速過快,從而造成老陸受傷嚴重的後果,因此老陸駕駛的電動車應認定為機動車,老陸應當承擔事故的大部分責任,小何僅應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何應承擔70%的民事責任。老陸事故發生後至起訴時共住院96天,合理損失共計為17萬餘元,故小何應賠償老陸12萬餘元,扣除小何已支付的7萬元,小何還需再賠償老陸5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小何提起上訴。2016年11月,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5月,老陸治療結束後,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結果顯示老陸為道路交通事故一級傷殘。同年7月,老陸再次向集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何賠償其扣除第一次起訴金額以外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1萬餘元。
集美法院經審理認為,老陸兩次起訴的訴求無重復主張之處。老陸新產生的損失包含後續治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為187萬餘元。結合本案中小何逆向行駛以及老陸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過錯行為,法院確認小何應承擔70%的民事責任,老陸承擔30%的民事責任。故小何應賠償老陸經濟損失共計130萬餘元。
隨後小何再次上訴至廈門中院。經廈門中院調解,小何與老陸達成協議,由小何分期支付老陸賠償款共計1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