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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呆老人被辦理繼承公證 這樣的公證有效嗎?
2017-08-23 11:09:24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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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難以獲得的材料

  2011年8月17日,高春河代理楊某某向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提出申請,對前述繼承公證提出異議,申請復查。

  9月13日,國立公證處書面回復稱:2010年8月2日楊某某由兒媳陪同公證,被兒媳要求不對楊心理產生刺激,回避了高某某死亡的事實,而是采取了回旋交談的方式征求對高某某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意見,以此達到楊某某對兒子財產不予接受的意思表示。公證員考慮公證程序完整性,提出再次見面談話。8月16日,楊再次來到公證處,公證員將高某某死亡的事實告知了楊某某,楊表示認可並對兒子財產做出不予接受和索求的意思表示。

  回復還表示,公證員代為填寫公證文件,是公證實踐的慣例,根據當事人的臨場表現作出,是公證實踐所不禁止的。因此,兩份繼承權公證書不予撤銷。

  繼承權的官司也有了結果。2012年4月28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采信了上述公證書,認為楊某某於2010年8月2日、8月3日、8月16日三次作出放棄繼承聲明時不能確定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楊某某已對繼承權進行了放棄處理,現要求繼承不予支持。

  高春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

  2012年8月初,高春河再次申請復印公證材料。

  2012年8月27日,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再次予以拒絕,理由是高春河的弟媳『多次向承辦公證員表示對其提交給公證處的有關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凡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公證密卷檔案,以及當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證檔案,一般不得借調和查閱。特殊情況必須查閱的,須經當事人同意後,由公證處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高春河說:『我母親是當事人,我是她的代理人,依照這個規定,我當然有權查閱檔案!』

  多次向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投訴,撥打北京市政府服務熱線『12345』後,2012年9月13日,國立公證處只將涉及楊放棄繼承的公證書復印件提供給高春河,仍沒有提供其他的案卷材料。

  這時候,高春河纔知道公證書多達17份。

  在此期間,高春河多次提出公證復查申請,國立公證處均書面答復稱,『經研究決定,公證書並無不當之處,不予撤銷。』

  北京市公證協會也作出了相同的答復。

  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駁回楊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該案的再審申請。

  『公證處不讓你查檔,找不到公證違法的證據,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全部敗訴,像大山一樣壓著我們。』高春河說,『當時真絕望了。』

  二審敗訴後不久,楊某某病逝。

  艱難獲得的證據

  2014年5月,歷經多方投訴,經公證處允許,高春河得以查閱了部分公證卷宗,觀看了楊某某辦理公證時的錄像。他發現,錄像明顯經過剪輯。

  他從公證處拿到了錄像的DVD光盤,隨後申請司法鑒定。

  當年7月25日,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光盤視頻存在10處不完整』。

  9月12日,設在上海的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錄像多處不連續,在12分52秒前後語義不連貫,在5分18秒時老人語音突然中止。

  鑒定報告還顯示,文件的創建時間、修改時間、訪問時間均為2011年4月4日11時許,距公證時間已過去半年多。

  因為這兩份鑒定,2014年11月26日,高春河從公證處取得了更多的材料,包括談話記錄、國內公證案件審批報告、公證文書送達回執、楊某某家庭錄像光盤一張、病歷卷宗一冊等。

  在這些案卷材料中,高春河發現了更多的問題。

  2010年8月2日,楊某某還不知道兒子已經死亡,當天公證員馮躍也未告知她兒子死亡的事實,楊就已經填寫了公證申請表、《放棄財產權利聲明書》,並制作了詢問筆錄。

  高春河質疑,一個不知道兒子已經去世的人,怎麼會申請放棄繼承權?

  在公證材料卷宗的病歷裡,高春河發現了母親住院的病案,確診日期為2010年11月14日和2011年1月7日,卻出現在了2010年8月的公證材料卷宗中。

  這明顯是後塞進去的。

  針對諸多疑點,高春河再次申請公證復查。

  2015年1月12日,國立公證處再次予以拒絕,理由是:楊某某已經病逝,高春河不是繼承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

  因為錄像被鑒定為篡改,高春河要求公證處出示原始錄像。

  2015年3月3日,高春河終於拿到了原始錄像。對比發現,公證處提供的光盤中刪除的多處片段,均為楊某某表現明顯癡呆,語無倫次,顯示出沒有正常認知能力的片段。

  高春河還發現,公證員偽造了詢問筆錄。

  如公證員馮躍問楊某某:『前兩天不是上我這來過一次嗎?把他們倆的財產說一下是不是?』

  錄像中,楊某某呆呆地發出了一聲『噢』。

  然而,詢問筆錄卻顯示楊某某回答:『好,我想起來了,我來過,這是辦事處。』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