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國內  >  國內萬象
搜 索
傳銷屢禁不止手段不斷昇級 專家:應降低入罪門檻
2017-08-22 09:09:13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極光新聞

  宣傳預防比打擊更重要

  『您好!我們地方上現在有這麼個新的模式,公司是……運行的,他們這樣的是不是傳銷啊?』每天,通過微信、電話、QQ群、公眾號後臺等渠道,李旭所在的民間反傳銷組織都會接到幾百個求助諮詢信息,平均下來,一天能有200多件。『我們的信息來源還是比較廣的。在一些傳銷組織的起步階段,就會有很多求助者直接來諮詢。』

  李旭認為,反傳銷,宣傳預防比打擊更重要。『對傳銷,要早發現、早查處、早預警。尤其是預警工作,十分重要。』基於此,民間反傳銷組織會不定期地公布一些黑名單,但是由於不是執法部門,經常會有很多被公布為黑名單的公司前來交涉,要求刪帖,甚至還有的聲稱會發律師函,要起訴打官司。更多的傳銷組織則采用抹黑等方式反咬一口,稱這些民間反傳銷組織是敲詐勒索團伙,是為了要錢,是阻擋互聯網創新的黑惡勢力。面對這些威脅,李旭坦言,自己的壓力確實也很大。

  『實際上,我們發布黑名單是有標准的,是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李旭告訴記者,最主要的就是依據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傳銷組織不管打著什麼旗號、穿著什麼『馬甲』,只要具有三個明顯特征就可以確定為傳銷性質:一是有入門費、加盟費等;二是拿人頭,發展下線;三是團隊計酬,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來進行計酬或返利等。

  『只要符合這三點,就是傳銷。作為專業人士,我們判斷起來還是比較容易的,但現在很多公司很狡猾,打著互聯網高科技創新的旗號來忽悠人,所以很多時候,老百姓難辨真偽。』李旭說。

  李旭坦言,受財力物力人力等影響,反傳銷的預警工作難度確實很大。所以,有必要跟民間的一些反傳銷組織進行合作。『如果相關權威部門能有一個官方的預警平臺,經常發布傳銷黑名單,提醒廣大群眾又有哪些新的傳銷模式出現,讓大家不要上當受騙,就會對很多新型互聯網傳銷有很好的打擊效果和震懾效果。』

  打擊傳銷部分規定相對滯後

  需要指出的是,傳銷雖然屢禁不止愈發猖獗,但其實我國打擊傳銷的立法起步並不晚。

  據了解,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發布了《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全面禁止各種傳銷活動。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指出:『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對於傳銷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條例第二條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一獨立罪名,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比如,明確了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認定問題等。除了這些行政規章層面的規定,國家法律層面對打擊傳銷也有所規定。

  可以看出,我國刑事立法方面對於傳銷的法律規定還是相對完備的,規定得也很明確。但也有不少人認為,對於打擊傳銷,法律的滯後和不夠完善是最大的現實問題,必須予以解決。

  全國人大代表劉捷指出,傳銷屢禁不止,究其原因,現行法律對打擊傳銷的規定相對滯後、不完善,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他認為,現實中,以組織、領導傳銷罪追究傳銷人員的刑事責任很難,以致當前打擊非法傳銷活動大多以涉及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為此,劉捷建議,在立法上對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加大行政處罰和刑罰懲治力度。

  李旭認為,《禁止傳銷條例》是2005年頒布實施的,那時候互聯網還沒有興起,因此主要針對傳統意義上的有公司、有產品的傳銷進行打擊。現在10多年過去了,伴隨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南派』『北派』這樣的基地傳銷都所昇級,既無公司又無產品,取證很難,還有的公司借助互聯網模式進行金融傳銷,這就牽扯到第三方支付、資金存管問題,會涉及到央行、銀監會等部門,僅僅依靠工商和公安兩個部門,很難進行有效查處,急需多部門形成合力。『所以,法律也要針對這些金融傳銷,頒布一些有針對性的與時俱進的規定。』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