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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誣陷坐牢1672天 曾上訴、申訴均不斷被駁回
2017-08-21 11:04:43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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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最後一名嫌犯歸案後的反轉

  盡管被害人陳述與鄒鵬、李一權等作案人供述,在上車人數、被動手控制等細節上不一致,一審判決卻認定,汪超伙同李一權等人參與搶劫小面包車的犯罪事實是清楚的。

  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根據李一權的供述提供了汪超、鄒鵬的照片給被害人辨認,被害人辨認出汪超是一開始租車的兩名男子之一,稱其搶劫時坐在副駕駛位的後面,此外還辨認出鄒鵬,卻未辨認出李一權。羅放清認為,存在被害人將與汪超有些相似的李一權誤認為是汪超的可能。

  在汪超歸案後再次辨認時,被害人明確指出汪超是一開始前來租車的兩名男子之一。而對此,羅放清律師則明確指出,辨認時距離案發時間已經近3年之久,且公安機關提供給被害人辨認的照片存在誘導被害人辨認的嫌疑。『提供給被害人辨認的照片裡,只有汪超是穿著囚服,很明顯的背景牆,很容易被認為是犯人,應該列為非法證據。』

  羅放清律師認為,該案中,可以證明被告人汪超參加搶劫的所有證據,並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汪超在案發現場。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汪超犯搶劫罪,並沒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2014年1月24日,增城法院以搶劫罪判決24歲的汪超有期徒刑5年4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汪超不服,提起上訴。同年6月,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汪超的父親汪雙春向廣州中院提起申訴。2015年6月,申訴被駁回,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汪雙春繼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申請再審。2016年5月,廣東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一個月後撤銷了該案一審判決、終審裁定,將該案發回增城法院重審。

  此時,隨著最後一名嫌疑人易禮明歸案,案件出現巨大轉機。

  過去5年間,汪超不是沒期望過這位朋友主動投案說出『汪超沒參與搶劫』的真相,但『他也擔心嘛,他不敢。』直到重審結束,汪超被告知,『易禮明把事情都說出來了。』

  在增城法院重審汪超案的庭審現場,易禮明作為同案犯出庭。羅放清律師通過多次交叉詢問易禮明關於案發現場的諸多信息,易禮明證實,該案作案人數只有4人,與被害人當時的陳述相吻合,同時他證實汪超並未參與搶劫,推翻了李一權和鄒鵬之前對汪超的指證。

  增城檢察院認為指控汪超搶劫罪一案,因證據發生變化,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對汪超撤回起訴。今年4月14日,增城法院裁定准予增城檢察院撤回起訴。3天後,增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汪超當天被無罪釋放。

  『我到現在都想不通,他們為什麼要誣陷我。為什麼要把我拉進來。我跟他們真沒什麼過節。』汪超說。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