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鋌而走險三男子將51只活體穿山甲裝汽車尾箱運輸)
廣西新聞網玉林8月17日訊 近日,北流法院對一起非法運輸活體穿山甲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李某、伍某、毛某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三人獲刑十四年至十二年六個月不等,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宣判後,三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8月15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起交通事故查獲51只活體穿山甲
2016年1月16日晚上,李某伙同伍某、毛某在未取得運輸野生動物資格的情況下,將51只活體穿山甲裝上一輛車尾箱經過改裝的小汽車,欲從東興市沿廣昆高速公路運往廣東省廣州市。
運輸途經北流市民樂鎮路段處時,裝載穿山甲的車輛與一輛大貨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時,查獲了該51只穿山甲。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被繳獲的穿山甲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獲重刑三男子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伍某、毛某三被告人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了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法院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伍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毛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情節特別嚴重二審維持原判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伍某、毛某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李某、伍某、毛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組織策劃,伍某、毛某非法運輸,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但伍某、毛某作用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伍某、毛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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