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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商家跑路當用好法治抓手
2017-08-16 15:42:01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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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對個體工商戶收取預付款實行備案管理,對未經備案私自收取預付款的商家依法處罰。如此從源頭上規范預付款收取,纔能讓消費者的權益更有保障

  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近日繼續審議《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規定,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8月15日《法制日報》)。

  湖北修法擬將商家卷款跑路的情形視為欺詐行為,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懲治跑路商家無疑具有重要意義。這意味著,消費者不但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要求商家退回預付款未消費完的金額、利息以及為此必須支付的費用,還可以根據該法第55條規定,要求商家按預付款未消費金額的三倍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賠償。如此一來,跑路商家『偷雞不成蝕把米』,且不說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光懲罰性賠償這一條就夠其『喝一壺』了。

  預付款消費對公眾而言並不陌生。筆者就曾在美容美發、百貨零售、休閑健身、餐飲服務等店面交過預付款。反正是相對固定的周期性消費,預付後能夠享受一定的優惠,又何樂而不為?看了湖北修法的草案,對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享受三倍賠償的條款,筆者自認為權益有了更多保障的同時,又不禁生出些擔懮來:商家已經卷款跑路,預付款都沒有下落了,又該到哪裡去找商家要那三倍賠償款呢?為了那區區幾百塊錢,犯得著去較真嗎?

  面對商家卷款跑路,不少人自認倒霉,不願較真,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縱容了跑路商家。但若要較真,怎麼依法快速維權是擺在消費者面前的一大難題。不少人盡管交了預付款,但是對商家的信息知之甚少,更多的是『只認店面不認人』,等到商家跑路,纔發現自己連老板姓甚名誰都不知道。其實,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12315進行投訴,工商部門收到投訴後,應及時查明情況,盡快聯系商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使其主動將預付款返還給消費者。如果商家拒不配合或根本聯系不上的,既可將商家的具體信息提供給消費者,由消費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統計受害消費者的人數以及金額,推舉代表提起集團訴訟,讓眾多的消費者不用投入太多的精力,合法權益同樣能夠得到保障。在促使商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同時,工商部門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的規定,決定對其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將此記入商家的信用檔案,讓其為自己的失信行為再次付出信用懲戒的代價。

  對企業預付卡的管理,商務部曾出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對發卡企業進行備案管理,措施包括預付卡備案、資金存管、實名登記、非現金購買、限額發行等。但這一《辦法》並不適用於個體戶,實踐中大量卷款跑路的商家往往就是這些個體戶。因此,要有效杜絕商家卷款跑路,有必要參照此《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收取預付款實行備案管理,對未經備案私自收取預付款的商家依法處罰。如此從源頭上規范預付款收取,纔能讓消費者的權益更有保障。(許輝)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