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法律制度嚴重缺失
專家指出,在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中,都有關於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規定。但是,由於規定過於分散、過於原則,導致現行反就業歧視法律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侯欣一認為,我國現行法律中關於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基本上是一些權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實施機制。
『例如,法律在女性平等權利的宣告性保護方面相當全面,但女性就業歧視仍無所不在,甚至明目張膽。這表明現行反歧視法律是沒有效果的。造成這種有法不依情況的原因是,反就業歧視法律制度缺少有效的救濟機制。』侯欣一指出,反歧視法律制度嚴重缺失的現狀急需引起重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小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雖然我國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機會的立法不斷發展,但很多相關法律規定過於分散,立法模式和立法技術尚有不足,原則性規定比較多、可操作性差。
『如果用人單位在僱用期間有歧視行為,也只能以勞動合同糾紛的名義提起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而不能以受到就業歧視為由提起訴訟。所以,盡管我們有那麼多的部門法都宣告了很多不能歧視的權利,卻沒有一條途徑能有效地保護和救濟公民的權利。』劉小楠直言。
對性別歧視缺乏具體說明、用人單位隱形歧視難以取證、用人單位責任不明確、缺乏實施機制和執行機構……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朱曉飛指出,法律內容不完善、規則不細化、可操作性不強,是導致女性就業歧視的重要原因。
正因如此,將於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備受關注。
針對女性就業性別歧視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對在員工招聘和錄用過程中存在歧視女性問題的單位,所在地的婦女聯合會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督促指導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糾正歧視女性的制度和行為;必要時,婦女聯合會可以邀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媒體等相關組織參與約談,並下達整改意見書。對用人單位存在歧視女性問題拒不改正的,可視情況將其納入不良記錄名單。
對此,劉小楠認為,河北省在地方立法中強化對女性平等就業權的保障、通過立法明確婦聯約談職能的做法值得肯定。下一步,需要對施行效果進行評估,如果可行,建議進一步推廣。
建立專門反就業歧視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明確,對被約談的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婦女聯合會可以通過媒體公布,並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在侯欣一看來,這一規定落實的難度很大。
『雖然女性在遭遇就業歧視後可以向婦聯投訴,但是,婦聯並不是一個有權處理糾紛的機構,也不是政府部門,很難改變用人單位的態度。而且,對於求職者而言,並沒有太多的精力與財力去法院提起訴訟。』侯欣一說。
專家認為,解決就業歧視問題的根本途徑仍在立法,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劉小楠認為,立法要堅持問題導向,界定就業歧視的概念和適用范圍,擴大公平就業的保障范圍,明確反就業歧視和促進性別平等的措施。
『例如,法律在明確反就業歧視和促進性別平等的措施中,應當針對當前就業性別歧視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規定禁止基於婚育狀況的歧視等。』劉小楠說。
在侯欣一看來,我國涉及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之所以效用性差,一個根本原因就是現行法律法規缺少有效的實施和救濟機制。用人單位違法對勞動者進行就業歧視,勞動者沒有有效的救濟途徑尋求幫助,違法的用人單位也得不到應有的處罰,這就使得有關立法被虛置,就業歧視現象呈愈演愈烈之勢。
『為使法律真正發揮作用,保障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後獲得有效救濟,建議在政府部門建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機構以及相應的救濟機制,這也是立法的核心內容。』侯欣一說。
侯欣一認為,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機構與法院系統就像並駕齊驅的兩架馬車,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為解決就業以及其他糾紛發揮著富有成效的作用。而且,該機構的親民性、主動性、專業性等特征,使得人們在歧視發生時,更樂於選擇到該機構進行申訴而不是到法院打官司。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劉小楠指出,為有效懲罰違反就業歧視法的行為,應詳細規定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就業歧視案件當事人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非常有限,這就導致法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指引、威懾以及懲戒功能。對實施招聘性別歧視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增設懲罰性賠償規定,例如,規定實施招聘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為遭遇招聘性別歧視的女性賠償三個月的單位平均工資。』劉小楠建議。(記者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