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8月9日電 廣西南寧市中院9日對廣西公安廳交管局原局長韋寧賢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韋寧賢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韋寧賢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總隊)局長(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或伙同他人為徐某、羅某、黃某、張某、鄭某等人在開辦駕校、承攬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或者承諾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2097.062萬元,其中索賄1040萬元。被告人韋寧賢個人受賄所得1174萬元。
南寧市中院認為,被告人韋寧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或者伙同他人為徐某、羅某、黃某、張某、鄭某等人和相關單位謀取利益,或者承諾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及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韋寧賢在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韋寧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韋寧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退出贓款570.729557萬元,可從輕處罰。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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