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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活動易引發多重犯罪 什麼情況屬情節嚴重
2017-08-07 20:39:24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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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原標題:法治課|傳銷活動易引發多重犯罪,什麼情況屬『情節嚴重』

  23歲大學畢業生李文星誤入傳銷組織,溺水死亡事件發生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對此,天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趙飛到案發地——天津市靜海區,並下死命令:決戰20天,全警動員全社會參與打一場取締非法傳銷殲滅戰,打不淨不罷手不收兵。

  在法律上,傳銷是如何定義?傳銷活動又可能涉及什麼犯罪?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根據公開信息進行了梳理。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的梁宏剛律師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傳銷活動在我國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刑法修正案(七)》通過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為一個新增的條款被列入了刑法,成為主要打擊傳銷組織的刑事罪名。

  除了該罪名外,一些傳銷人員為達到『拉人頭』的目的,不擇手段,也涉及到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多種罪名。

  『近些年來,傳銷帶來的各方面社會影響極壞,此次李文星事件讓傳銷再次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相信公安機關會像此前打擊電信詐騙一樣,加大持續打擊的力度,讓廣大群眾能遠離傳銷。』梁宏剛說。

  19年前國務院就明令禁止傳銷

  『早在19年前,國務院對傳銷行為就明令禁止。』梁宏剛表示。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就發布《關於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要求禁止傳銷活動。

  通知稱,『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傳銷組織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稅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乾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指出:『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梁宏剛稱,關於傳銷的官方定義,國務院在2005年8月23日公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中進行了明確。

  該條例第2條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裴廣川在2013年1月16日的《檢察日報》上曾刊文對上述條例規定的三種傳銷行為進行分析。

  第一種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這種行為俗稱發展人頭,復式計酬型。

  第二種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這種行為俗稱收取入門費型。

  第三種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這種行為俗稱團隊計酬型。

  30人參與且層級三級以上的,追究領導者刑責

  2009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作為一個新增的條款被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將傳銷犯罪『塞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尷尬局面。

  該條款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一般違法人員,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梁宏剛介紹。

  《檢察日報》曾刊文稱,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並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

  2013年11月22日,最高檢、最高法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該司法解釋明確,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中還對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認定進行了明確: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傳銷可能引發多種犯罪

  除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些傳銷人員為達到『拉人頭』的目的,不擇手段,也涉及到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多種罪名。

  《檢察日報》2014年11月曾報道,2013年以來,天津市靜海縣(現為靜海區)檢察院共受理非法拘禁案件16件61人,其中,因非法傳銷活動引發的有12件48人,佔受理案件總數的75%。

  『此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最初多以介紹工作、交友、網友見面為名,將被害人騙至傳銷窩點,強行收走手機及隨身財物,隔斷被害人與外界的聯系。』辦案檢察官介紹,以引誘、哄騙等『情感軟化』方式誘使被害人加入傳銷組織,如果不從,輕則言語侮辱,重則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檢察官介紹,非法拘禁過程中還伴生了其他犯罪。在12件傳銷型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均供認,他們曾在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間對被害人實施過程度不同的毆打,有的還出現了對被害人實施搶劫的行為。

  《信息時報》曾報道,江西一名來粵打工青年張某在長達兩個多月的時間裡遭遇了非人的體罰、毆打,最終死於非命。

  在判決書中顯示,由於張某不願加入該傳銷組織,該組織B級經理李恆指使由王某親自動手,或直接組織、指揮趙某等人對張某實施罰站、做俯臥橕、喝水等體罰,而李恆也多次對張某實施撞頭等行為。這伙人反復體罰、毆打、折磨張某,時間長達2個多月,在張某出現下肢水腫、流膿、走路不穩的情況下,折磨行為仍未停止。

  『電信詐騙,以往是老大難問題,因為山東女孩徐玉玉一案,引發眾怒,全國展開的打擊電信詐騙的專項行動多有斬獲。相信李文星案也會引起相關部門重視,從立法、執法到問責,多方面、全方位發力,讓廣大群眾能遠離傳銷。』梁宏剛說。

責任編輯: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