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仕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仕慶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仕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李仕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罪行及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李仕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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