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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盜竊價值29元臘肉被判刑半年 冤嗎?
2017-04-19 11:08:17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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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4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通報了一起盜竊案:成都市郫都區一男子因偷走一塊價值29元的臘肉,構成盜竊罪,被法院依法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00元(4月18日澎湃新聞)。

  僅僅因為『盜竊一塊價值29元的臘肉』,便被『判刑半年』,這樣的處罰是否太過嚴厲、苛刻?面對這起盜竊犯罪案例,一些網友感到不解,認為有些『小題大做』,甚至為犯罪分子『鳴屈抱冤』。那麼,這起『因一塊臘肉引發的盜竊案』判罰,究竟冤不冤呢?

  眾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針對盜竊罪作出重要修改:進一步將盜竊罪細化為包括『入戶盜竊』在內的五種情形,並對『入戶盜竊』等4種盜竊犯罪情形,不再設定『數額較大』這樣的入罪前提,而是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也就是說,『入戶盜竊』等4種盜竊犯罪情形,已不存在『盜竊數額』這樣的『入罪』門檻,此類犯罪已不再只是一種按犯罪後果論處『結果犯』,而是一種類似『醉駕』那樣的一旦實施犯罪行為便會被追究刑責的『行為犯』,也即,無論入戶盜竊金額多少,都可能構成盜竊罪。

  從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角度而言,也要充分意識到,盡管從表面直觀來看,『入戶盜竊29元臘肉』的價值金額,看似不大,但其全面完整以及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事實上又是不容低估小覷的。一方面,『入戶盜竊』行為所侵犯的,其實不僅只是圍繞『一塊價值29元臘肉』的所有權,更是其背後由『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所寓意的公民神聖合法財產權,茲事體大,顯然絕不容任性『入戶』侵犯;另一方面,還應該看到,雖然僅就盜竊而言,『盜竊29元臘肉』盡管看似不值錢、不起眼,但在現實中,這種『入戶盜竊』的潛在危害往往又是非常大的,比如,『入戶盜竊』行為一旦被主人察覺,實際上極易進一步轉化為搶劫、故意傷害甚至殺人等更嚴重的暴力犯罪。而要有效消除這種潛在危害,顯然必須嚴懲『入戶盜竊』犯罪行為,這正如即使沒有造成任何其他後果,同樣也要追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醉駕者刑責一樣。

  當然,如果站在更廣泛『罪罰相當』角度看,一些網友之所以對上述『入戶盜竊』判罰感到不解、產生某種誤會,細加推敲斟酌,也並非完全是其來無自,如與其他一些同樣社會危害性巨大的犯罪相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貪污賄賂犯罪,目前我們的刑罰處罰標准,確實不如『入戶盜竊』犯罪那樣嚴厲。如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前者入罪門檻是『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而後者,即便具有『貪污救災款』等『其他較重情節』,入罪門檻也是『一萬元以上』。因此,要想徹底避免上述對『入戶盜竊』犯罪判罰的不解,除了加強相關普法教育之外,從長遠來看,或許還應進一步健全完善對其他犯罪的處罰標准,盡可能讓所有犯罪都『罪罰相當』。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