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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微信錢包、網店...離婚時這些財產怎麼分?
2017-04-13 16:51:28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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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解析可競價取得繼續經營權並付補償金

  劉雪琳法官表示,當事人針對淘寶、京東等網絡店鋪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網絡店鋪進貨即庫存;二是買家所付貨款;三是淘寶店鋪經多年經營,本身存在的價值。

  第一項庫存屬有形資產,第二項買家的貨款也較易查實屬於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額,而針對第三項網絡店鋪本身的價值,雙方往往爭議較大。當事人多主張網絡店鋪已積累一定的客戶、信譽、好評率等,應具有一定價值。可網絡店鋪價值如何確定,目前尚無統一的評估標准。目前淘寶網、京東網等第三方交易平臺並不提供店鋪估值服務。

  劉法官認為,實際分割這類財產時,雙方可參照網絡查詢價值予以協商。在雙方均要求分得網店的情況下,也可通過競價方式取得網店的繼續經營權利,並按照競價金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怎麼分3

  公司股票期權

  一些企業特別是知名外企在公司內部設立期權激勵方案,向骨乾員工發放期權。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一些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也主張分割。

  在離婚訴訟中,盧女士要求對趙先生獲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進行分割。趙先生則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權尚未達到行權條件,未實際行權,不應該分割。

  法院向趙先生所在公司調查確定,趙先生與公司簽署的股票期權協議所記載的股票數額為一部分原始股數額,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後需趙先生先行權(即以約定的成本價去購買該股票),如趙先生未行權則無法分割。趙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趙先生行權即可獲得,但獲得期限在兩年後,如果趙先生在此之前辭職等,該股票就作廢了。最終,法院以盧女士主張分割的期權暫不具備分割條件為由,未支持她的這一分割請求,不過明確盧女士可待股票份額等實際歸屬趙先生所有後,再另行主張其權益。

  解析

  分割的是期權財產利益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劉雪琳法官認為應著重審查三方面: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准。

  第二,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後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第三,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後。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並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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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