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審議並原則通過司法解釋,首次將臨床數據造假騙取藥品批文納入刑事處罰,最高可判死刑。
一直以來,臨床數據造假是公開的秘密。在2015年至2016年的行業自查核查中發現,超八成新藥臨床數據涉假,背後監管環節層層失守,藥企、中介、醫生等相關主體違規問題突出。如此大面積的臨床試驗數據造假,且這一現象公然存在已久,實在是不應該。
對此,有關政府部門一直堅決表明『零容忍』態度。如2016年,有關部門就用四個『最』表明了這一態度:『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其中,『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所指向的法律處置,基本上只有行政處罰,且散見於《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之中,包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及『申請不予批准、建立黑名單』。甚至連責任落實的主體,直到最近有關部門纔明確,把責任主體也擴張到申請人;而在以前,造假觸發的個人行政責任主體,一般只是申請人手下的研究人員。一邊是雷聲震天,另一邊是雨點輕落,『零容忍』無處生根。
在當下民事公訴制度尚未有效進入行政處罰體系或行政訴訟程序之時,光憑一個只涉榮譽、晉昇、身份的行政處罰,根本無法遏制藥品領域臨床試驗數據造假的肆虐。而臨床數據造假的社會危害性,並不亞於集體性的謀財害命之舉。造假不治,還會使僅剩不多的誠信者被劣幣驅逐,導致整個行業陷入腐敗,這勢必葬送整個醫藥醫療體系的社會信任。
現行刑法雖無直接相關罪名,但可以依從刑法中的『類推適用』原則,把刑責延展到臨床試驗行為上來。這一環節上的法律適用,需要由最高法院依職權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刑法中有生產銷售假藥罪,其構成犯罪的情節之一為『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臨床數據造假最終騙取批文,與這一情節相符,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相關責任單位的刑事罰金,也將越過『輕輕落下』的行政處罰,使申請人、申請單位付出巨額罰金的代價,從而徹底封堵其『謀財害命』之念,使其難以承受犯罪經濟成本。
當然,在『零容忍』態度下,也要講究執法科學性,按照研發與臨床試驗特定規律,切實分開『故意造假』與『數據有誤』的區別,保護和激勵一線研究人員。一線研究人員大部分都是依照科學精神探索未知世界,而那些申請人、投資者,往往從經濟利益出發,存在造假或逼迫研究人員造假的動機。由於臨床試驗往往涉及大量的自願受試者,在處理這一領域問題時,也要盡量考慮受試者的權益。總之,『零容忍』不是口號,要見行動,還要有好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