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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
2017-04-11 09:57:03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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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昨天,銀監會發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決定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處置一批重點風險點,消除一批風險隱患,在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的同時,進一步提昇風險管理水平。

  銀監會要求,各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分別於2017年7月20日和2018年1月20日前,向監管機構報告本機構上半年和全年相關工作進展。各銀監局應分別於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1月31日前,向銀監會報告上半年和全年轄內銀行業風險防控及督查工作情況。

  銀行

  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混淆銷售

  文件要求,加強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只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確保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不得在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客戶之間或理財產品客戶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同時,銀行要規范銀行理財產品設計,在資金來源、運用、杠杆率、流動性、信息披露等方面嚴格遵守監管要求;嚴控嵌套投資,強化穿透管理,不得簡單將理財業務作為各類資管產品的資金募集通道;嚴格控制杠杆,防范資金在金融體系內自我循環,不得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嚴格區分公募與私募、批發與零售、自營與代客等不同產品類型,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和揭示風險,將投資者分層管理落到實處。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合作機構風險評估情況、代銷產品風險等級,合理確定代銷業務品種和限額;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對擬代銷產品應開展盡職調查,不得僅依據合作機構的產品審批資料作為產品審批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示代銷產品的代銷屬性,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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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