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人認為知產保護水平需強化
法治藍皮書介紹,以『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評價』為題,對8938人進行了調查,總體上,有67%的被調查者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需要逐步強化,甚至有24.4%的被調查者認為需要大幅強化,僅有7.2%的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適當。從調查結果不難看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事實上,企業作出什麼樣的選擇——是致力於自己創新抑或是模仿和抄襲——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成本和收益的分析。
長期以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過低,致使許多企業在產品供給過程中不願意創新,更願意模仿和抄襲。在專利侵權案件損害賠償訴訟中,有97.25%的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標准,平均賠償數額僅為7.96萬元。相比之下,美國2007-2012年期間專利訴訟賠償額平均高達2940萬元。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法院判賠的平均金額為6.2萬元,這與商標經營者長期為維護品牌所花費的巨大心血同樣不成正比。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賠償數額過低助長了這種局面的形成:創新者在追求產品品質方面,需要花費大量財力、心力纔能有所作為,侵權者只需付出較低成本就可以『抄襲』使用,因此,在中國各類產品供給中模仿痕跡較重,創新能力不足,知識產權糾紛數量居高不下。
建議全面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
供給側改革與知識產權密不可分,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纔能實現真正意義的供給側改革。基於上述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前述問題,藍皮書建議完善知識產權評價制度,實現供給側從重數量向重質量轉變。在調整專利質量考評體系過程中,應當將原有專利量化的指標調整為專利對於提昇產品供給的實際貢獻值。無論是涉及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抑或是有關高新企業稅收減免,或是專利申請費用減免,以及企業發明創造的相關獎勵,有必要取消原有的關於專利量化的規定,而將專利是否實際使用、使用效果、對於產品供給的實際貢獻值作為考評指標。在一系列需要企業提交的證明文件中,除專利證書之外有必要提交的是專利對於產品供給發揮實際作用的證明文件。
藍皮書還建議,增加知識產權侵權成本,實現供給側從模仿向創新轉型。雖然專利法在2008年修訂時將法定賠償限額從50萬元提昇到100萬元,但現有賠償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侵權依然不具備足夠的威懾力,對創新而言也難以發揮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在知識產權法中全面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
同時,降低知識產權保護成本,為供給側持續創新提供法律保障。為給專利申請人明確的預期,減少預期不確定而帶來的成本和風險,專利法有必要就專利申請周期作出明確規范。與其他類型相比較,發明專利因涉及實質審查,其流程最為復雜。專利法有必要針對申請實質審查的期限以及審查結果的期限作出明確規范,其中如涉及提交補正的材料的,也需要就補正時間作出規范。同時,針對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結果期限作出明確規范。這樣,企業在技術昇級轉型過程中對未來風險就會有相對明確的預期和評估,最大程度減少知識產權申請所帶來的成本和風險。(萬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