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是1953年出生,身份證上卻是1933年出生,現住在廣州的徐老太在清明小長假隨女兒一同出游香港時,被眼尖的香港入境事務處工作人員一眼瞄出老太實際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符。目前,徐老太面臨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及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等共四項控罪,案件初定於5日開庭。
入境香港被發現人證年齡不符
家住廣州的張女士,清明小長假期間帶63歲的母親徐某姣到香港轉轉。然而,在4月2日入境香港當天,母親便『出事』了——香港入境處的工作人員發現徐某姣的實際年齡與證件上的年齡相差懸殊,隨後將其留置問話。
張女士告訴記者,母親的戶籍地在山西運城,每年10月左右都會到廣州生活,次年四五月再回山西老家。她說,母親實際是1953年出生,但身份證及後來辦理的港澳通行證上的出生年份是1933年,差了整整20年。
『據我猜,以前沒有電腦,出生年月全都是手寫登記的,有可能是之前手寫登記時寫錯了,也有可能是後來錄入電腦時弄錯了。我媽以前一直都不知道自己證件上的出生年份是1933年,十幾年前她去銀行辦事時,人家說她是1933年出生,她纔發現。』張女士說。
涉及四項控罪或於5日開庭
香港入境事務處4月3日出具的文書顯示,張女士的母親徐某姣涉及四項控罪:
其中,兩項控罪相同——『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Ⅱ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詳情分別是:2013年2月5日和2017年4月2日,在香港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Ⅱ部[入境檢查]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的申述,『即你聲稱你出生於一九三三年七月六日』。此舉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
另兩項控罪也相同——『為施行入境條例第Ⅱ部而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詳情分別是:2013年2月5日和2017年4月2日,在香港為施行入境條例第Ⅱ部[入境檢查],曾使用一份虛假的旅行證件,即一本編號為W65085037的往來港澳通行證,此舉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條。
據張女士介紹,案件預計5日在香港開庭。
專家:向港府提供虛假信息或被認為『觸犯法律』
就徐老太的遭遇,記者采訪了曾在香港就讀博士的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師葉竹盛。
葉竹盛介紹,香港重視個人信用,一旦當事人向海關、出入境等公職人員提供虛假信息,會被認為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在香港,如果到政府部門辦事,比如報稅、開辦公司,當事人提供給政府部門的材料,政府部門會假定都是真實的,事後一旦查出材料或陳述虛假,就會給予嚴厲懲罰。』葉竹盛解釋說。
『這種信用體系對整個社會的運轉所起的作用非常大,它可以減少社會交往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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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檢查: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虛假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港幣及監禁14年。
受僱工作:根據香港法例,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港幣及監禁2年。(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