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茂名市原副市長李觀來犯受賄罪、行賄罪,最近被廣東省高院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李觀來被認定行賄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人民幣58萬元、美元3萬元。一審法院先前以受賄罪、行賄罪對李觀來判刑11年。
一審廣東省韶關市中院和二審廣東省高院均查明,2003年至2011年期間,李觀來擔任茂名市副市長,其中2007年、2008年分管茂名市城鄉建設、城市規劃審批,曾先後收受茂名瑞鑫房地產公司梁某在春節期間賄送款項共人民幣34萬元。
2009年中秋節前,李觀來還利用擔任茂名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幫助茂名市澤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為推進茂豐花園酒店項目的征地問題進行協調以及盡快回收電茂乾渠改渠項目工程款,收受朱某賄送的港幣10萬元。
一、二審法院還查明李觀來犯有行賄罪。
法院認定,李觀來在擔任茂名市茂南區區委書記期間,請求時任茂名市市委書記周鎮宏給予關照。2003年5月,李觀來被提拔擔任茂名市副市長,為感謝『幫助』,當年下半年送給周鎮宏人民幣20萬元。2005年春節前後,李觀來在茂名市市委周鎮宏的宿捨,又送給周鎮宏人民幣10萬元。2007年2、3月份左右,李觀來得知周鎮宏擬提拔他,再次送人民幣28萬元和美元3萬元。
韶關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行賄罪,決定對李觀來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李觀來上訴後,廣東省高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對量刑標准作出調整,對李觀來量刑應作出調整。
近期,廣東省高院二審改判李觀來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記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