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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假結婚產業鏈:男女價不同 婚前簽離婚協議
2017-03-24 09:00:46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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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假結婚背後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為了買房,竟花錢跟陌生人領取『結婚證』。這樣的事聽起來未免讓人覺得可笑,但的確是事實。

  如今,在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由於受購房資格的限制,一些人為了買房子就把心思動到了『假結婚』上,並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鏈條。

  有需求就會有市場。對於辦理『假結婚』的雙方來說,可謂各取所需,購房者擁有了購房資格,假結婚對象有了一筆額外收入,而且這種方式還『不違法』。因為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來看,公民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不能從法律的角度認定其婚姻無效或者追究法律責任,只能是從道德層面給予譴責,但後者對於『假結婚』的約束力微乎其微。

  不過,在法律人士看來,『假結婚』這種手段存在兩個問題較為突出。

  『假結婚』合法有效嗎?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見,「假結婚」並不屬於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因此,只要履行了正常的結婚登記手續,所謂的「假結婚」其實是真結婚,婚姻關系成立且有效。』北京律師錢婷說。

  『假結婚』可以撤銷嗎?律師的答案是,不能。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我國法律只規定了這一種婚姻可撤銷情形。

  在『假結婚』之前,當事人必然需要虛假離婚。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婦聯執委馬憶南是這樣定義的,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據馬憶南分析,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第二,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比如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購房的優惠政策等;第三,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獲取離婚登記;第四,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不過,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引起糾紛。

  在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看來,虛假結婚情況復雜,需要分類處理。『一類是借結婚謀取其他利益,如戶口、住房等,這類問題更多需要完善其他制度來防范,而只要符合結婚條件則不宜認定婚姻無效;一類是本來不符合結婚條件而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則應當在導致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前認定無效或可撤銷。對於導致婚姻無效的過錯方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對此,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的黨派提案就涉及到了相關內容。提案提到,婚姻欺詐和弄虛作假行為難以防范。如為達到個人目的『假離婚』,特別是在拆遷、買房、規避債務、子女昇學等方面,通過弄虛作假的手段辦理婚姻登記。而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對此類行為並無相關規定,違法成本幾乎為零。提案建議明確規定虛假結婚和虛假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承擔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對於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當事人還應承擔相應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責任。因一方的過錯導致的虛假婚姻登記,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婚姻無戲言,表意即為真。婚姻登記機關只看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不能僅以承擔拘留、罰款等行政責任來解決這個問題,這不是法治思路。當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通過民事法律處理這些問題,比如離婚和損害賠償。』馬憶南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李明舜的意見是——弄虛作假的雙方都要受到處罰,如果是一方,則要在處罰的基礎上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在法律人士看來,『假結婚』購房者明知是在鑽法律和政策空子,難以受到法律責任追究,但是從更深層次上講,這是法律信仰缺失的突出表現,把『法無禁止即自由』無限地放大。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