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過世前贈10萬給遠房親戚養女要求返還被駁

為了已故母親的10萬元財產,劉菲將外甥女告上法院,一個說外甥女擅自取走了老太太的遺產,一個說錢是老太太生前贈予。這錢究竟是什麼性質?到底該不該返還?近日,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審結這起返還財產糾紛。
劉菲處理完老太太的後事後,轉頭就將外甥女譚芳告上法庭,稱她擅自取走了母親的遺產,要求她返還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萬元。譚芳則認為,這10萬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贈予自己的,不應返還。
丁老太是譚芳外婆的親妹妹,由於一直沒有生育子女,與譚芳十分親近。1965年,丁老太領養了一個女兒,取名劉菲。2014年,80多歲的丁老太重病,由於劉菲已定居加拿大,便聯系家住蘇州的遠房外甥女譚芳,希望譚芳可以把母親接到蘇州照顧。
2014年2月24日,劉菲將丁老太送到蘇州,入住福星護理院。丁老太與譚芳簽訂《授權委托書》,明確由譚芳『聽取經治療醫師有關委托人的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等情況的告知與說明;選擇和決定簽署有關醫療活動的同意書』。劉菲和丁老太還將丁老太的存折、密碼和身份證交給譚芳,表示由於她是老太太在國內唯一有血緣關系的人,所以存折內的10萬元給她,請她照顧老太太。考慮到若老人去世取款將很麻煩,譚芳當天就去銀行取出了存折中的10萬元。
兩個月後,丁老太經搶救無效死亡。劉菲處理完老太太的後事後,卻回頭將外甥女譚芳告上法庭,稱她擅自取走了母親的遺產,要求她返還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萬元。而譚芳則認為,這10萬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贈予自己的,不應返還。
吳中區法院審理認為,訟爭的10萬元於2014年2月20日存入丁老太銀行賬戶,被告於當月24日支取該筆存款,丁老太於2014年5月1日因病去世。可以確認,訟爭錢款所有人為丁老太,且在丁老太去世之前,訟爭錢款已經交易完畢。且由於訟爭錢款系實名存款,並設有密碼,如未得到存款權利人丁老太的同意及協助,被告是無法從丁老太的銀行賬戶中提取錢款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對原告關於『被告擅自取款』的主張不予支持,並認為丁老太在其生前已將訟爭錢款予以處分,因此,訟爭錢款不屬於死者丁老太的遺產。由此,即便原告系丁老太的法定繼承人,亦不能基於繼承法律關系提出要求被告返還訟爭10萬元錢款的主張。由於銀行存折為死者丁老太的遺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銀行存折的理由正當,該訴訟主張可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譚芳返還劉菲開戶人為丁老太的建行存折一本,駁回劉菲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贈予是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遺產繼承則是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生前贈予的財產不屬於遺產,受贈人無需返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