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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遞延『四兩撥千斤』 養老政策多層次覆蓋在望
2017-03-19 21:31:30 來源:華夏時報  作者: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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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財政部網站近日刊文表示,相關部委對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涉及的相關政策和技術問題進行研究,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議。

  個人稅收遞延的本意是,由個人自願建立個人養老賬戶,對在規定額度內進入該賬戶的收入,以及在賬戶中投資運營的收益暫不征稅,其應繳個人所得稅可延期至將來領取養老金時再征收,也就是撬動個人為養老提前做儲蓄,直到其退休領取時再進行征稅,從而實現個人激勵和政府稅收的平衡。

  『目前,作為我國第二支柱繳費主體的僱主,繳納年金的能動性和積極性不足,從而擠壓了第二支柱的發展,這種情況下,相對務實的辦法就是把自願繳納的第三支柱構建起來。』3月15日,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項政策對促進我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的發展、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將發揮積極作用。

  十年磨一劍

  事實上,我國的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已經呼吁多年,如今,終將落地有望。

  『個人稅延養老保險可謂是十年磨一劍。』3月15日,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特邀成員、中國人民大學人力資源開發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孫博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早在1991年,我國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這是我國三支柱養老金體系的雛形,但是由於對第三支柱的定位尚不明確,國家層面一直沒有實際政策出臺。

  此後,相關部委和地方進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在2007年,天津濱海新區擬進行個人稅延型補充養老保險的試點地區,其具體內容是30%工資收入比例可以稅前列支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但由於種種原因試點未能成行。之後,上海還曾在2009年提出過『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

  有專家分析認為,僅以稅收遞延商業養老保險來定義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個人養老賬戶的話,會讓人覺得這部分錢只能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纔能進行個人稅收遞延,這種認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第三支柱養老金制度的設計,使得相關概念提出多年,但制度卻遲遲未能落地。

  此說法雖然並未得到官方的正面回應,但在2015年發布的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提出『推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時已將『商業』二字刪除。此後,相關部門對其的表述中也再未提及『商業』二字。

  『可見,第三支柱從最開始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到稅延商業養老保險,到稅延養老保險,其內涵在發生變化,體現了政策制定過程的反復權衡。』孫博表示,事實上,如果僅以稅收遞延商業養老保險來定義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個人養老賬戶的話,確實存在一些困境和難題,同時,如果僅僅以商業養老保險為第三支柱唯一對象,則限制了個人的選擇權,不利於其實現效用最大化。

  目前,我國的稅收政策中,作為第一支柱的基礎養老金已經享受了稅前扣除的優惠,第二支柱的年金也已經實行了稅收遞延,第三支柱的個人稅延養老保險一旦建立,則意味著稅收優惠將覆蓋到養老體系的三大領域,這也將促進我國形成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多層次養老體系。

  四兩撥千斤

  第三支柱的發展有利於提高養老金替代率,滿足個人多層次的養老需求,但是,稅前列支多少額度比較合適?這是否有變相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效果?個人退休賬戶構建後又該如何托管和投資?

  『根據天津試點,30%工資收入比例可以稅前列支購買商業養老保險,這樣的結果就是收入越高的人享受的稅延額度越多,這樣按比例的列支不太合理,我建議可以設置一個「每月稅前列支1000元」的上限,也就是不管月收入多少錢,最多可享受1000元的稅延優惠。』孫博表示,不能說個人稅收遞延是變相的降低個人所得稅,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系,但是,從效果上來講確實具有減稅的功能。

  記者以月收入8000元為例計算,按照國家統一標准扣除『五險一金』之後的收入約為6470元,按此計稅額需繳納192元的個稅;如果稅前列支1000元作為保費,那麼,計稅額度則降為5470元,需繳納的個稅為92元,也就是說,如果參與了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每月最多可延稅100元。

  『個人稅收遞延起到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也就是說,國家雖然暫時損失了100元的個稅,卻用100元稅延撬動了1000元的養老金的積累。』孫博稱。

  『個人稅收遞延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十分普遍,但這種稅前列支應設有門檻,比如,應僅限於沒有企業年金,甚至沒有正規單位的勞工以及沒有工作單位的城鄉居民,它屬於一種自願自由自主的小額退休儲蓄工具,收入較高者不應該參加,避免重復享受稅收優惠制度。』董登新表示,這部分稅前列支設有上限,但建議按照年度繳納,這樣有利於管理和投資。

  董登新表示,『個人稅延養老保險的建立是為了增加老百姓的養老資金積累,同時有效地將其從儲蓄型養老轉為投資型養老,投資方式可以通過第三方托管,也可以自己主導投資,不過,如果交由商業保險公司來運作確有其相對的優勢,畢竟他們有集中托管的能力,保值增值的效果會相對好一些。』

  不過目前來看,個人稅延的具體模式及標准、賬戶構建後的托管以及投資細則均暫未出臺,如何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第三支柱個人稅延養老保險制度值得期待。

  對此,國家財政部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歐文漢表示,考慮到政策內容涉及稅收優惠模式及標准、個人養老賬戶、投資產品范圍、稅收征管及信息平臺對接、風險監管等多個方面,政策操作較為復雜,具體政策將按程序報批後實施。

責任編輯:遲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