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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受權發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2017-03-16 14:35:11 來源:新華社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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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關於選舉的組織和程序

  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據此,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草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主持選舉中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是選舉會議的領導機構,草案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為十一名。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其主要職責包括:確定選舉日期;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宣布選舉結果;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等。這次選舉辦法草案,在以往四屆選舉辦法的基礎上增加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前,發現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應當在報送選舉結果的同時,提出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情況的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查核實,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定代表當選無效。(草案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關於選舉程序,草案延續了以往做法,規定: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提名;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者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草案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六、關於代表的辭職、監督和補選

  關於代表的辭職,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草案第二十一條)

  為完善對澳門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機制,草案規定,當選的人大代表在履職過程中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草案第二十二條)

  關於代表因故出缺時的補選,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被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草案第二十三條)

  此外,草案還對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義務等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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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

【專題】2017全國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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