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80萬元
2016年9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范娟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劉永昌、姜傑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將他們公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
日前,鼓樓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范娟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劉永昌、姜傑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范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永昌、姜傑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三被告人生產或參與生產的納豆激?膠囊對外銷售的金額不明,從有利於被告人原則考慮,故擬依各自生產或參與生產的貨值金額分別比照尚未銷售的予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並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條款,以被告人范娟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80萬元;以被告人劉永昌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70萬元;以被告人姜傑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3萬元;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范娟、劉永昌、姜傑涉案贓物假冒納豆激?膠囊及加工、包裝材料等,予以沒收銷毀;劉永昌違法所得10萬元,予以追繳。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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