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話說,辦理速度還挺快,沒多會兒就排到了我。雖說辦理業務的大姐業務不太熟練,需要另一個大姐現場指導——但規定剛實行沒多久,充分理解。只是到了材料這一關,有點麻煩。官網的『辦事指南』中,並沒有提到要帶房本原件或者復印件,但我自己推斷,應該會核對居住地址和登記地址是否一致,所以多了個心眼兒帶上了房本原件,事實證明,辦理時的確需要核對,無論自有房、租住房還是寄宿/借住。
究竟是官網漏掉了重要信息,還是辦理點多此一舉呢?自相矛盾,再一次出現了。
就在我辦理完要走的時候,後面又來了一個女孩要辦卡,大爺還是那一套——『怎麼不直接辦居住證?』
『我去派出所問過了,只能先辦卡,再辦證。』
『不會吧?沒聽說啊?』大爺也開始猶豫了。
『我剛問完過來啊!』
那到底是誰沒搞清楚呢?
我回到辦公室,習慣性地又登錄了『北京市居住證服務平臺』,想了解一下居住登記卡後續換『居住證』的政策,看到需要選擇居住時間證明類型,第一個類型是『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登記卡』。
如何理解『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呢?低頭看了一下手裡的卡片,有效期是2016年12月6日?2017年6月6日,半年零1天。也就是說『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時間只有1天,我也只能在那一天去申請和辦理『居住證』嗎?
感謝北京,不管是不是疏忽,讓我的登記卡有效期不止半年,理論上還有辦『居住證』的可能。
責任編輯:孫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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